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由此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认缴投资人可以自己决定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这种方式降低公司注册成本,由此市场上也出现了注册资本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更高的公司,但是“认缴”不等于“不缴”,对于创业者来说,并非注册资本越高越好,注册资本越高,股东承担的责任越大。
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案例4:认缴制下公司决议减资的法律后果——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做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件篇幅较长,本人将案件简单归纳,详细的可以搜索全篇阅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40号):
1、广力公司于2009年成立,注册资本2500万,其中丁一认缴2000万,实际出资400万,持股比例80%。丁炟焜认缴额500万元,实际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20%。
2、2010年2月1日广力公司与万丰公司签订合同,万丰公司为广力公司提供395万货物,但广力公司仅支付124万。
3、2010年11月19日,广力公司作出股东减资决定,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减少至500万元,丁炟焜、丁一持股比例不变。广力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未通知万丰公司。2011年1月20日,广力公司存于工商档案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在上海商报刊登了减资公告,广力公司及丁炟焜、丁一承诺,未清偿债务及担保债权,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全体股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相应担保。后广力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012年10月26日广力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截止2012年10月25日,广力公司共计欠万丰公司本息380万元,由广力公司分期偿还。
5、后万丰公司起诉,一审判决:一、广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万丰公司货款236万元、截止2014年4月10日利息152.8016万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至给付之日止);二、丁炟焜、丁一对广力公司上述款项不能给付部分,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江苏高院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股东应对认缴的资本承担责任,即使公司减资,股东应对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广东中山市中院(2019)粤20民终4806号案件,上诉人曾引用上述案例,且中山中院认可该观点,并改判被上诉人两股东承担责任。
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韩伦辉来源:劳和律师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由此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