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变化和不景气,近期,频频接触到各类银行催收不良债权和贸易类型企业贸易纠纷,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融资性贸易方面风险事件频发,以下笔者就近期处理的一起典型融资性贸易案例为契机,探讨有关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
什么是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作为一种变通的融资方式,是在企业贸易的经营过程中,银行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的资信实力,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提供短期金融产品或贷款,以企业销售收入或者贸易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叫做自偿性贸易融资。但由于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贸易融资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是通过占用大中型国有企业良好的银行信用,自己控制上下游客户,以国企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国有企业,这种以融资为目的、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贸易规模的贸易,表面称代理贸易,实质为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案例
2013年11月某国有A企业投资1.5亿元与区内海产品加工民营B企业开展贸易合作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先款后货,B企业按照17%计算年化回报率给A企业。贸易合作模式为A企业出资,B企业负责组织采购海产品并进行简单加工后,由A企业销售给B企业指定的下游C公司和D公司,并于2013年12月分别与C、D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先货后款,由A企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交货,C、D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付完全部货款。为保证回款,其中B企业为下游C、D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C、D公司将存放在B企业冷冻仓库的货物质押给A企业。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后,由于受市场需求的变化,海产品滞销,下游C公司和D公司均未能回款,构成违约。
在对该案件的处置中,笔者发现虽然B企业为下游两家公司均作了连带担保,保障下游的回款,但是实际上B企业能够偿付的有价值的资产均已经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无偿还能力;另外, 货物质押存放在B企业的仓库,A国有企业并未能够有效的对货物进行监管,在下游企业未能回款的情形下A企业欲处置货物遭受到B企业其他债权人的阻扰。
风险分析
1、资金风险
融资性贸易具有自偿性,贸易合作方的还款能力、资金实力、还款意愿等对资金风险起着关键性作用。虽然国有企业在贸易前也会事先对合作方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往往是不全面、不完整的,没有像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有较为完整的风控制度和体系予以保障。
2、合同无效的风险
融资性的贸易,作为一种变通的融资方式,是通过变相的途径,实现融资目的,贸易合作方获得资金,国有企业获得一定利益,双方互惠互利。一旦贸易合作方陷入困境,无法偿还债务,国有企业诉诸法院,因该类贸易不具有贸易实质性,根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禁止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而被认为以贸易为手段开展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可能判定相关的合同无效,包括贸易合同、担保合同等。
3、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中,由于上下游客户一般都由融资方提供,且往往上下游之间还存在着关联关系,很多贸易事实上不存在真实性,存在循环开票的情形。例如甲国有企业以预付款的方式从乙公司购买铁矿石,然后把铁矿石卖给与乙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丙公司,乙公司再从丙公司手里买回铁矿石,实际上甲国有企业的预付款是乙公司占用,购买的铁矿石确未发生实质性转移,这种循环开票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有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4、控货的风险
从贸易的模式来看,国有企业往往没有控制货物,一旦国有
企业的预付款项付出被对方掌控,后期资金难以结算,国有企业又无法对货物进行控制,风险不言而喻。
防控措施
1、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国有企业在贸易开展前应对贸易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对贸易合作方、担保方、关联方等生产经营及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建议深入现场、实地考察并全面的掌握经营生产情况、财务状况、盈利情况、还款能力、业务风险等情况,同时对可能涉诉的情况需要加以特别注意。
2、落实相关担保措施。为了降低履约风险,国有企业可要求贸易方落实相关担保措施,如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根据市场行情采取折扣折算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可以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提供其资产清单;另外也可以提供其他具有良好信用且具有偿债能力的企业做信用担保,以规避到期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
3、加强对业务过程的监管。对开展业务的贸易方和业务进行密切的动态监管,通过定期不定期持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业务进展情况等跟踪监管,把握客户的最新情况,确保业务在可控的范围内进行。
4、掌控对货物的监管。国有企业要掌握对货物的监管,货物最好是存放在自有仓库监管或者是委托与融资方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保管,并与之签订保管合同,避免不能回款时国有企业欲处置货物而不能的风险。
浅谈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及防范
作者:黄俊霖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今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变化和不景气,近期,频频接触到各类银行催收不良债权和贸易类型企业贸易纠纷,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融资性贸易方面风险事件频发,以下笔者就近期处理的一起典型融资性贸易案例为契机,探讨有关国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