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2020年3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蓬勃发展,地产项目融资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是金融机构关注的两大重点领域。而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及其相关主体的资质审查又是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核心内容。本文作者拟结合多年来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重点概念进行系统归纳、梳理,希望能对金融机构以及为其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尽调时有所帮助。
01 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首先让我们来厘清一个思路,即并非只要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就是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只包括政府以纳入政府预算内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对于政府以纳入政府预算内的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项目既可能是政府投资项目,也可能是企业投资项目。
判断项目的性质是项目融资尽调中的核心环节,它直接决定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适用依据,以及项目主体、项目程序的合法合法性该如何判断。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再次提到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在发包时点、价格确定方式、能否垫资建设等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因此,弄清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区别边界尤为重要。
从时间轴上来看,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都区分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概念,但对于二者界限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的模糊之处在于对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的性质认定问题。紧接着,在 2016年12月5日颁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中央预算内的投资补助项目既可以针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也可以针对企业投资项目,贴息可针对各种类型的投资项目。然后,在2018年12月29日颁布的新《预算法》的基础上, 2019年4月14日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则以投资资金是否包含预算安排的资金为边界确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并明确了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的关系。现对以上相关内容具体阐释如下:
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以纳入政府预算内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同时也包括了中央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是企业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申报的项目,同时也包括了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提示要点:
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在工程总承包中的不同
政府投资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 | |
发包时点 | 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价格确定方式 | 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 宜采用总价合同。 |
垫资建设 | 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 可以。 |
延展知识一:垫资

垫资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历史沿革:
施工合同中涉及垫资的合同效力问题在法律认定上经历了几个阶段:
(1)依据1996年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第347号),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或者带资施工,大多数司法机关判定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无效,或者判定施工合同无效;
(2)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1996年颁发的347号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机关不再以此作为判定合同以及合同条款无效的依据。在此阶段,实践中出现了不径相同的司法判决;
(3)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不能垫资建设。
垫付资金到多少比例或金额就算“垫资”呢?
通常来说,对于包工包料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低于合同金额10%,或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低于工程价款的60%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承包人存在垫资。
2006年,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资施工。”
同时,结合原建设部、财政部于2004年10月2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的内容:(1)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2)关于进度款的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延展知识二: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单 价 合 同 |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相应约定执行。 |
总 价 合 同 |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分别按相应约定执行。 |
根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
(1)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2)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02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内容,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是建设工程发包的两种方式。针对招标投标事宜,2017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招标的三大类项目,但是并未规定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以及各类项目的规模标准;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明确了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是既属于下表中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又符合下表中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的项目:
| 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 |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右表中所列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包括: a)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b)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c)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d)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e)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包括: a)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b)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 a)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b)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 例外情形 |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提示注意:
第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以外的项目为非强制招标项目。非强制招标项目,市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发包方式,可适用招标程序,也可适用直接发包方式,但一旦选择了招标投标程序的,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必须招标项目未进行招标的法律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提示要点:
(1)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3)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03 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
相关主体资质的核查是基建项目融资尽调中的另一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基建项目相关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基建项目的质量安全,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签署的施工合同无效1。根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内容,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进行了系统梳理,以如下表格的方式对资质类别、资质等级以及承担业务范围进行了列示,并简单介绍了相应的线上资质查询方法。
工程设计资质一览表
类别 | 等级 | 承担业务范围 | ||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 甲级 |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 ||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 甲级 |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 ||
乙级 |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 |||
丙级 |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 |||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 甲级 |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 ||
乙级 |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 |||
丙级 |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 |||
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 ||
一般住宅工程 |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 |||
厂房和仓库 |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和仓库。(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 |||
构筑物 |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囟。(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 |||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 甲级 | 可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规模不受限制。 | |
乙级 | 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 | |||
丙级 | 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 | |||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 | 甲级 | 类型规模不受限制。 | ||
乙级 |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 | |||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 甲级 | 类型规模不受限制。 | ||
乙级 | 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 | |||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 甲级 | 类型规模不受限制。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 | ||
乙级 | 可承担轻型钢结构2级工程和索膜结构、压型拱板工程设计、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仅限于底层钢结构房屋天然地基基础的工程设计。 |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 甲级 | 类型规模不受限制。 | ||
乙级 |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 |||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 甲级 | 类型规模不受限制。 | ||
乙级 | 可承担中型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 | |||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 甲级 | 类型规模不受限制。 | ||
乙级 |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 |||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 甲级 | 类型规模不受限制。 | ||
乙级 |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照明工程专项设计。 | |||
提示注意:
如何区分各行业的大型、中型、小型规模请参见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依据包括《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后续相关修订。
工程施工资质一览表
| 类别 | 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注: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承包范围拟修改为“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
| 一级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2)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 |
| 二级 |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 |
| 三级 |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 |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 3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 |
| 二级 |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 1000 米以下、单跨跨度 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 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 |
| 三级 | 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以下、单跨跨度 5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 |
|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新建、改建 30 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施工, 以及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板梁桥和单跨大于 64 米的桥梁、全长 30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 |
| 二级 | 可承担新建、改建 15 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30 公里以下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桁梁、 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 32 米的桥梁、全长 1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 |
| 三级 | 可承担新建、改建 15 公里以下Ⅲ、Ⅳ级铁路综合工程的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 24 米的桥梁、全长 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 |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 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 |
| 二级 |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5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 吨级以下船闸和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10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 28 万平方米或内河 12 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 |
| 三级 |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 万吨级和内河 3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堤、1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 吨级以下船闸和 5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 2 万吨级和内河5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 12 万平方米或内河 7 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 |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 |
| 二级 |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 级别 3 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 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 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 8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 1000 米、堤防级别 2 级以下。 | |
| 三级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6000 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 别 4 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 40 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 20MW 以下、泵站总装机容量 800KW 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 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 500 米、堤防级别 3 级以下。 | |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 |
| 二级 | 可承担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 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 |
| 三级 | 可承担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 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 |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 |
| 二级 |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1)12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2)12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 70 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15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的工程项目) 或 360 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4)70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 36 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5)24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 80 万吨/ 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 |
| 三级 |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1)7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2)7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 36 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6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或 180 万吨/ 年以下洗煤工程;(4)36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 24 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5)12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 48 万吨/ 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 |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 | |
| 二级 |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1)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2)年产 100 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3)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 240 平方米以下烧结工程;(4)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焦工程;(5)小时制氧 12000 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6)年产 35 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7)年产 20 万吨以下铝或 12 万吨以下铜、铅、锌或 2.2 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8)年产6 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6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9)日产 4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10)日产 6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11)日熔量 550 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 150 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 |
| 三级 |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1)年产 100 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2)年产 80 万吨以下轧钢工程;(3)年产 100 万吨以下炼铁工程;(4)年产 100 万吨以下炼焦工程;(5)年产 20 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6)年产 15 万吨以下铝或 8 万吨以下铜、铅、锌、或 1.5 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7)年产4 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4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8)日产 25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9)日产 3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10)日熔量 450 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 80 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 |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 |
| 二级 |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 |
| 三级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 |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 |
| 二级 |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2)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断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7)单项合同额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 |
| 三级 |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 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2)8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 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3)2 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 0.2 米以下热力管道;(4)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6)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7)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 |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 |
| 二级 | 可承担工程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 |
| 三级 | 可承担工程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 |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特级 | 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之特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机电工程的施工。 | |
| 二级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工。 | |
| 三级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 工。 |
提示注意:
工程施工资质的主要依据包括《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及后续相关修订、《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延展知识三:如何查询资质
除要求企业提供相应资质证书以外,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http://www.mohurd.gov.cn,按照如下流程查询: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提示要点: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04 转包和分包
转包和分包是在工程承包中常会提及的概念,到底什么是转包、什么是分包?到底能不能转包或分包,一直是困扰大家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转包行为都是禁止的;但分包却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顾名思义,合法分包并不属于禁止范畴。
转包示意图

除了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定“转包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外,《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转包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界定: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
分包示意图

分包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具体梳理如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提示要点:
(1)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划分: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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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