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郎云云
导 语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日常劳动用工中较为少见。本文旨在归纳总结在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或解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知识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之一,所以原则上适用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另一层面又因其期限的特殊性,又有区别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相关法律规定以期限的长短,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该三种劳动合同为并列的劳动合同类型,均应符合劳动合同的相应特征。在不同的情况下,应选择订立不同的劳动合同。
二、连续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项条件,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并列的劳动合同,而该规定特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当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另外,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其他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审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比如对于上述规定前两项,着重应对“连续工作满十年”进行分析。以一种非常极端的情形举例,如劳动者工作任务持续时间长达10年的,那么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然而,一般情况下,可能存在一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又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并不连续,那么即不能构成“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另对于上述规定的最后,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连续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在用人单位连续未间断工作满十年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或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司法实践
(2016) 苏09民终1603号判决书: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又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渔禾岛公司与王汉平之间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特征,故王汉平认为渔禾岛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
(2019) 苏01民终10805号判决书: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不间断连续的劳动关系还是多个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6年9月27日止,双方之间是不间断连续的劳动关系还是多个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张红连与建达建设公司签订的外派劳务协议约定,张红连赴蒙古国从事瓦工工作,建达建设公司不承担出国之前张红连在国内的工资和生活费用,张红连同意赴蒙古的工作期从抵达蒙古之日起至离开蒙古之日止;本协议有效期到张红连回国后,双方完成各自的义务,结清经济帐目后自然失效。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因季节原因,每年3、4、6月张红连去蒙古工作,9、10月回国;每年回国后,张红连均在《江苏建达蒙古国工人工资结算表》上签字同意,建达建设公司不安排其工作,也未支付其工资或生活费用;张红连并无证据证明回国期间建达建设公司安排其待岗,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13年起签订了四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张红连主张双方之间是不间断连续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的注意点
(1)签订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合同期满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加班仍需支付加班费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属于劳动合同,所以,即便双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如劳动者日工作时间超出八小时的,用人单位仍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劳动者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所以,根据该规定,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均应享受年休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鉴于该条例依据劳动法而规定,所以,比如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故无法享受年休假。相反,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当然应受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约束,即享受年休假。
(5)应享受社会保险权益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质上仍然为劳动合同,双方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法定社会保险权利。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益。
虽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较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连续订立也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并且法律也未明确限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劳动合同适用范围,但是,仍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合适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作者:黄岚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指导律师:郎云云 导 语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日常劳动用工中较为少见。本文旨在归纳总结在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或解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