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侵权与工伤竞合时该如何维权?

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实践中,劳动者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因工受伤的风险,那么如果劳动者是因为遭受侵权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又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呢?

前言
实践中,劳动者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因工受伤的风险,那么如果劳动者是因为遭受侵权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又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呢?此时,受害劳动者就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两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继而会产生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以及因用人单位造成侵权构成工伤的“赔偿主体竞合”问题。
二、侵权与工伤竞合分析
“责任竞合”的含义为:一个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是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又因法律关系的不同,各自均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3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首先确定职工遭受的侵权必须来源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排除了用人单位作为侵权主体的情况;其次不管受伤职工是否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既在实体上承认了除工伤医疗费用外,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又在程序上明确了有关民事程序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允许工伤职工自行选择救济程序的顺序,包括同时寻求民事和行政救济。
三、案例分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10起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八:《某建筑公司与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周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汽车钣金件生产车间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已参加工伤保险。2019年4月,周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2020年8月,周某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获得交通肇事方应承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赔偿款。2021年1月,周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周某某的部分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以周某某重复主张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因工致残,某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处的医疗费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基于治疗工伤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遂判决:一、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周某某办理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报手续,某建筑公司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后支付给周某某,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票据为准;二、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护理费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57652.21元。
【典型意义】本案即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致残,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赔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或者损失得到弥补而免除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部分兼得会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程度的“双重赔偿”,为其权利救济上了双保险,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残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另,《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某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是通过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来规避风险。但用人单位虽然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否则,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并且还存在缴纳滞纳金或罚款的风险。其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劳动者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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