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亚利桑那州坦佩发生的一起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中,Uber的一辆无人驾驶汽车撞死了一名行人。其后,美国检察官对于该案作出了决定,表示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Uber设计的智能驾驶系统存在安全问题,Uber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车上的驾驶员巴斯克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可能面临“过失致人死亡”的指控,这是全球首例人工智能汽车撞死人的案例。
智能汽车的快速发展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出行与运输便利,但同时也给我们的法律法规带来了新的挑战。当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情形下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会伴随着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与分配的问题已经有相当成熟的主流观点,部分国家甚至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分配方面还有待研究。
一、智能汽车面临的特点及挑战
智能驾驶汽车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运用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部分或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由单纯交通运输工具逐步向智能移动空间转变的新一代汽车。智能汽车一经问世便一直受到关注,由智能识别系统替代自然人的驾驶,使得因为驾驶员不规范驾驶导致车祸的概率大大降低,同时也不用先考驾照才能上路。相较于传统汽车,智能汽车在安全性、便捷性、灵活性方面有巨大的优势。
虽然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将智能汽车分为了L0-L5六个级别,但其中的L1到L3之间并没有达到一个质的技术跨越,都是属于辅助驾驶的范畴,本质上并未对现有法律体系构造形成挑战,依据现有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即可,关于这4个等级的智能汽车此次不予讨论。
L4(高度自动化)、L5(完全自动化) 这两个阶段的智能汽车则不相同,它们拥有完全自主的驾驶能力,无须驾驶员的控制。因其具有完全自主的驾驶能力,若 L4、L5 阶段的智能汽车发生法律纠纷,其处理方式与传统汽车大不相同。据统计,传统驾驶中约90%的交通事故可归咎于驾驶员在识别、决策和操作上的过失,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的侵权主体是驾驶员,理应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 L4、L5 阶段的智能汽车不需要驾驶员驾驶,驾驶员本身并未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由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做法显然是不现实的。如何妥善处理 L4、L5 阶段智能汽车的交通肇事案件,是我们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需要解决的新难题。
二、智能汽车刑事责任主体探究
首先,关于智能驾驶系统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有的学者主张应该尽快赋予智能驾驶系统等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智能驾驶系统高度自主,具有独立判断和规划路线的能力。这种能力切断了交通事故与创造者、设计者等自然人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处罚智能驾驶汽车背后自然人的做法并不可取,有违罪责自负原则。若不赋予智能驾驶系统刑事主体地位,则会在刑法上出现“责任”或“惩罚”缺口。
更多的学者认为不应该赋予智能驾驶系统刑事主体地位。“很明显,无人驾驶系统等人工智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它们没有自我意识,其判断选择完全依赖于程序员事先编写好的程序,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无人驾驶汽车不具有刑事法律主体地位。”
笔者认为应当否认智能驾驶系统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一方面,智能驾驶系统不具有“人”的意识,它通过自然人事先编制好的程序进行模拟运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另一方面,如果将刑事责任主体规则于智能驾驶系统,不能向汽车背后的自然人追究损害赔偿,很显然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刑事责任主体有哪些?在这里我们首先做一个情景构造:在国内民众和政府普遍接受智能汽车上路的前提之下,国内科技公司如bat等雇佣一个强大的制作团队,穷尽现有技术,研发出一款可供汽车使用的智能驾驶系统,智能系统用于红旗汽车,消费者购买红旗汽车后,汽车自动运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很显然,按照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处罚实际驾驶人已经不符合实际。在这样一个情景之下,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科技公司、制作团队、汽车生产商、汽车实际所有人?笔者认为智能汽车交通肇事后的刑事责任主体不应限制于某一单个群体,应该在不同的情形之下由不同的主体承担,达到真正的“罪责自负”。
三、智能汽车刑事责任承担
既然智能驾驶汽车本身不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那么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呢?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需要承担责任的刑事主体可以分为三类:服务提供者、汽车使用人、和干扰第三方。
1、 智能汽车服务提供者
无人驾驶汽车的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智能驾驶系统的设计者、制造商,以及汽车的生产商等,它们的责任来源于智能驾驶汽车特殊的运行机理:基于智能驾驶汽车的高科技属性,普通人甚至是常规监管部门都无法掌握其运行机理,因智能驾驶系统运行错误而导致事故的风险实际上由智能驾驶汽车的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是智能驾驶系统的“保证人”。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其“保证人” 的地位是否满足。即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社会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合理期待,以及与用户之间是否存在超出合理期待的特别约定。社会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合理期待是,智能驾驶汽车应当承担传统模式汽车中驾驶员所尽审慎驾驶义务,而这种义务也当然转嫁到服务提供者身上。生产者如果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智能汽车,或者在发现智能驾驶系统存在漏洞后没有及时召回问题汽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生产商能够证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已经充分完全的考虑到了一切安全隐患,那就应该免除其刑事责任,只追究民事责任。
2、 汽车使用者
按照传统《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刑事责任由违反法律的驾驶人直接承担。而在智能驾驶系统模式下,汽车用户的刑事责任需要对L4和L5两种车型进行区分。
在L4高度自动化的驾驶模式下,汽车用户实际上还是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正确操作与使用的义务;二是对智能汽车的接管义务,即在自动驾驶系统请求或在驾驶员认为有必要接管汽车时立即接管汽车的义务;三是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警觉义务,即在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期间,保持必要的警觉,以便能随时履行接管义务,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智能汽车驾驶人因违反上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导致智能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L5完全自动化的驾驶模式下,笔者认为此种模式的智能汽车,其出发点就是为了人类驾驶员的负担,人类驾驶者的角色将完全消失,驾驶中的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已完全转移给了自动驾驶系统。完全自动驾驶智能汽车使用的刑事责任风险便只存在于对智能汽车的正确使用的义务,如根据使用说明对智能汽车进行定期检查、避免违规安装应用程序等义务,如果使用者违反了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使用者已经尽到了检查义务,则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 第三方干扰者
智能汽车作为一种由高度发达智能系统控制的新型汽车,随着越来越快的发展与普及,随之而来针对自动驾驶系统的“黑客”也会越来越多,如电影速度与激情8里面描述的那样,黑客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若因第三人蓄意破坏硬件设施或入侵操作系统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干扰第三方承担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入计算机犯罪,现有法律更多的是从保护受害人的财产角度出发,而在智能汽车领域,破坏设定好的程序,很大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应该认定其对事故负刑事责任。
同时,为了填补因第三人干扰者破坏智能系统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追究其罪名的法律漏洞,应当设定专门的罪名和法定刑,做到“有法可依”、“罪刑法定”。例如:第三人破坏智能驾驶汽车硬件设备的情况,如窃、剥离部分零件等,可以设立破坏智能驾驶汽车设施、设备罪;第三人破坏智能驾驶汽车正常行驶的情况,如用器物故意逼停智能驾驶汽车等,可以设立设破坏智能驾驶汽车正常行驶罪;第三人破坏智能驾驶汽车操作系统的情况,如发送电磁波干扰雷达信号、黑客入侵等,可以设立破坏智能驾驶汽车系统罪。甚至,如果第三人侵入的是智能驾驶系统控制总台,必要时可以对其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理论探讨
在前面的情景构造中,我们首先假设的前提是:国内民众和政府普遍接受智能汽车上路,这里隐藏的一个事实是:人们在衡量利弊之后已经接受其所存在的风险,正如传统汽车也同样使人类置于交通事故的风险之中并早已被人类所接受一样。我们是否应该在责任分配的时候,适当的将生产商和使用者的责任分配一些给受害人和社会呢? 因为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和刑罚标签的耻辱性,一方面我们要让研发者和生产者承担推动科技进步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又把严苛的绝对责任分配给他们,显失公平并违背正义,也不利于智能汽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同时,当我们自己是智能汽车的使用者的时候,购买这样类型的汽车为的就是一个方便,假如还要求使用者有相当高的注意义务的话,很显然,消费者不会买单。所以,即使我们可以认为汽车生产者和使用者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让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绝对的责任,如何在受害人、使用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分配责任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智能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探讨
作者:罗帅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亚利桑那州坦佩发生的一起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中,Uber的一辆无人驾驶汽车撞死了一名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