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仅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象征,更是其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的集中体现。当公司对外经营状况不好时,商标转让有助于企业实现品牌资产的优化配置,将资源集中于更具市场潜力和盈利能力的品牌上,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的方式缓解公司运营压力。但是公司对外转让商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法人不愿意转让商标时,股东意愿如何落地便成为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本文将对法人不同意对外转让商标情况下股东如何实现商标转让做出简要探究。
PART 01、公司商标对外转让的法律障碍
(一)在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或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转让手续将无法完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规定:
“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应提交双方申请人均在规定位置签字或者盖章的原件;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应上传双方共同盖章且签字的同意转让声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当事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为其他组织的,还应由负责人签字。”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公司作为转让主体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版的转让申请书,若法人不同意签字,商标转让会因手续不齐全而无法完成。
(二)公司章程是否对商标转让约定了“绝对多数决”的决策规则尚不明确,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完成商标转让可行性存疑
1.公司章程未对商标等资产转让进行特别约定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综上,就法律规定而言,商标转让并未包含在应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事项以内,无需“绝对多数决”,因此在无公司章程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简单多数决”,该事项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若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需要争取到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结合公司股东实际情况,若要形成有效决议,有意愿转让公司商标的股东须争取到一半以上的表决权。若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均同意将商标对外转让,即便剩余股东投反对票,也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
2.公司章程对商标转让约定了“绝对多数决”的决策规则
由于公司章程系股东行使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充、突破《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在确认形成过半数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无障碍后,需要考虑的是公司章程是否对商标等资产转让有特殊约定。
若公司章程约定处置商标等公司资产,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进行,则商标转让应当按照“绝对多数决”的决策规则,也即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须争取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方可有效。
PART 02、公司受让目标公司商标的可行路径分析
(一)公司内部须完成的程序
1.变更法定代表人
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在商标转让证明上签字,则公司需要进行法人变更来保证商标转让手续的完备性。就法人变更而言,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由具体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实质上就是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是指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法人不同意变更,商标转让则将陷入僵局。
二是公司章程规定由执行董事或董事担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这种方式即确定由担任该职务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谁担任执行董事谁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内部可以召开股东会,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将有意愿转让商标的股东推举为新的执行董事或董事,随后,依据公司章程,将有意愿转让商标的股东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商标转让手续障碍将得到排除。
2.通过转让商标的股东会决议
商标不仅起到标识商品的作用,更凝聚了商标权人长期经营的商誉价值,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对于商标的处置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完成。但如上文所述,商标转让并不属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需要绝对多数表决权股东通过的情形,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在此特别要注意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公司完成商标受让的具体流程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需将申请文件准备完整、手续完备,提高商标转让的效率。(具体要求见《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
PART 03、律师观点
若公司对外转让商标时遇到上文所述情形,则应当参考以下步骤,尝试实现商标对外转让,避免公司战略因法人反对意思而无法落地的风险:
(一)查阅公司章程,落实商标转让是否存在特殊约定,落实法定代表人设置的具体规则;
(二)在满足变更法定代表人条件时(法定代表人任职不存在唯一性约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撤销原董事职责,并任命有意愿转让商标的股东为董事,进而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有意愿转让商标的股东。其中需注意董事与监事不可同时兼任,若有意愿转让商标的股东担任公司监事,需要将其监事身份一并撤销,该监事在被选举成为公司董事后,自然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在满足章程无商标转让所需表决权的特殊约定时,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转让商标的决议,准备相关手续到商标行政部门完成商标转让。
公司对外转让商标过程中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地位之争”
作者:祁煊杰来源:京师豫见

商标不仅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象征,更是其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