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起因:
方便快捷的快递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的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但消费者在收取快递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货不对板等问题,而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的出现。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于2012年5月1日实施,其关于快递签收中验收部分的规定为: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若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跨地服务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商家)在快递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在投递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争议焦点分析:
收件人的主张先验货后签收,其主要是对快件内物品的质量和数量的担忧,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条对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规定以及《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关于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的规定。快递企业主张先签字后验货,其主要是对收件人拆包后可能存在拒绝签字确认的担忧,如果收件人拆包后拒绝签字确认,则快递企业很难举证其已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将快件投递到指定地点,且对于快件为何被拆封退回也难以解释,同时也存在投递员调包、寄件人发错件、收件人反悔不想要等情形混杂的情况。此外,收件人和快递企业对《快递服务》中关于“当面验收”和“签字确认”理解存在不同,关于“当面验收”,收件人的理解偏向于“验货”,快递企业则主张应为“验外包装”;关于“签字确认”,收件人偏向于理解为对快递内件的质量和数量的认可,而快递企业则认为是对其履行投递义务的确认。
结论:
笔者认为,《快递服务》作为快递行业服务的国家标准,其中“当面验收”的规定是对快递企业投递行为的规范,投递人员对寄件人与收件人约定的快件内容并不一定明晰,因此“当面验收”应指的是收件人对快递外包装完整的验收,而不是指对快件内容的验收。快递服务合同中先签字后验收的约定虽然可能构成格式条款,但并未使寄件人的权利受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寄件方和收件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在外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快递企业已经完成了其投递快件的合同义务,收件人应对投递人员完成投递的行为进行签字确认,而不应对快递企业提出超出快递服务合同内容的检验快件内容再签收的要求,该签字确认是对收到快递的确认。如果收件人认为快递内的物品质量与数量存在问题,则可以当场进行退回,并在投递单注明退回原因。寄件人(商家)也可以和快递企业约定验收服务,赋予收件人拆件验视快件内容再决定签收还是拒收的权利,但这应作为商家提供的一种服务,而不能强制所有快件都提供先拆件验视快件内容再决定是否签收的服务。对于网购的商品质量可能存在的瑕疵,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收到商品内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快递服务合同中先签字后验收问题探析
作者:韩概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问题起因: 方便快捷的快递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的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