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会计,记账记出来的有期徒刑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案例过程 出生于六十年代的马某,本是某市一国有企业的会计,退休后就做兼职会计,代理多家企业的记账业务。

案例过程
出生于六十年代的马某,本是某市一国有企业的会计,退休后就做兼职会计,代理多家企业的记账业务。2014年经人介绍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为一家商贸公司记账,每月两三天时间,记账、报税,前期业务并不多,落得个清闲,三四个月后业务猛增,增幅让她觉得不正常,而且进项税和销项税也极不吻合,所经营的大宗货物,每月动辄几千万,就是不见入库单,经营费用和人员也极少。这一切,虽然引起了一个老会计的警觉,但是公司老板的轻描淡写的话和侥幸心理,让她逐渐放松了警惕。后来又有人给她介绍几个公司,已介入发现还是同一类公司,就这样,几个月过去了。为了防范风险,她还是主动辞去了记账业务。
尽管这几个公司都是经营几个月后就自动停止经营,开票额过大的事,还是被当地税务部门稽查中发现了端倪,立案调查后发现是一个巨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马某也因此涉案,马某对自己深陷其中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尽管作为一个记账员,在案件中只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被作为从犯处理,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教训极为深刻。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律师警告
由此看来,刑法对本罪规定的量刑起点极低,处罚极重,财务人员尤其是代理记账的兼职会计,一定要避免侥幸心理,一旦发现有单位有虚开、购买增值税发票,就应当坚决抵制,至少为自身着想,远离犯罪,给自身一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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