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2021年12月23日零时起,千年古城西安按下暂停键,全市实行封闭管理,除疫情期间民生保障行业外的大部分人员居家办公。封闭式的管理不仅对西安市约242.

前 言:
2021年12月23日零时起,千年古城西安按下暂停键,全市实行封闭管理,除疫情期间民生保障行业外的大部分人员居家办公。封闭式的管理不仅对西安市约242.98万户市场主体[1]产生巨大影响,更关系到成千上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企业而言,疫情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企业的履约行为能力受限与用工风险两方面。因此,笔者搜集整理并总结了疫情期间与企业合同、用工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对相应问题给予防控指引。
[1] 数据来源:市场主体数据截至2020年12月25日数据,来源于《西安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
合同履行风控指南
(一)疫情来袭,“不可抗力”能否拯救合同
“当事人因为疫情影响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不及时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1、关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有如下规定:第180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关于疫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第三条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
因此,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
(二)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能否免责
“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仅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责。”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的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因此,根据民法“原因与责任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仅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责。也就是说,
(1)如果不可抗力只对合同部分义务的履行产生了影响,就只能免除违反该部分义务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免除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的,仅能免除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迟延履行义务,不能免除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的迟延履行义务,更不得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3)当事人损失是由不可抗力与债务人原因共同形成,主张免责的一方仅能根据不可抗力原因力的大小免除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在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前已经存在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则依法不能免责。
(三)企业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的操作指南
01
重视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双方往往会就该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而是否可以免除合同义务和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因此,为避免歧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重视“不可抗力”条款的制定,首先要确保合同中不遗漏不可抗力条款;其次要根据签约双方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全面地、有针对性地列举出确实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以便一旦发生相关情况时,可以提供合同依据,做到有的放矢;最后要明确发生不可抗力后的解决方案、相应的责任免除及分担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避免争议。
02
主张不可抗力需要收集和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据此,因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通告、命令等),通知应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并保留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如果因未通知而导致相对方损失扩大的,该部分损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如果相对方收到通知后怠于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2
企业用工风险指南
(一)疫情期间企业停工或停产时工资如何发放
“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期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居家办公的职工,因其提供正常的劳动,应支付给其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停工待业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陕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类区划分,一类区1950元,二类区1850元,三类区1750元,具体类区划分范围详见《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另《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
(二)劳动者被隔离情况下的工资支付问题
“劳动者被隔离情况下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样,对于处于隔离期间的农民工群体,企业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三)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是否属于病假
“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期间不属于病假,应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隔离期满仍需治疗期应属于病假。”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应纳入医疗期。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以及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接受治疗的期间,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第二条、第三条,享受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且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疫情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采取抗拒或干扰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行为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仅被行政拘留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规定:“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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