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除保证疫情防控、基本民生和城市运转需要的企业外,部分企业的业务不得不暂时停滞,造成资金回笼困难,随着时间推移,相应引发的法律问题将逐步涌现。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来说,因疫情可能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需尽早分析并作出有效应对。
一、应对新冠疫情的金融政策梳理
截止2020年2月7日,为应对新冠疫情造成的严重影响,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文件,包括:
时间 | 发布主体 | 政策文件 | 内容摘要 |
2020.1.26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 |
2020.1.27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 |
2020.1.28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对注册地在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以及债务融资工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交易商协会将建立注册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直接债务融资服务工作。 | |
2020.2.1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强化对重点医疗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再信贷政策上予以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共三十条措施) | |
2020.2.1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建立针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资管产品备案绿色通道。适当延长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 |
2020.2.2 | 财政部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
上述政策文件对于抽贷、展期、续贷、征信计入等要求,属于管理性的要求,而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地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债务人难以依据上述文件作为法定免责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虽非强制性规定,但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债务人进行了适当的倾斜保护,体现了公平、情势变更等原则。并且,在当前的特殊背景下,上述文件日后可能会作为司法裁判机关认定相关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可以免除或者调减违约责任时的参照。
二、新冠疫情对于履约的影响
在当前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除保证疫情防控、基本民生和城市运转需要的企业外,国内众多企业的业务不得不暂停,其中,餐饮、交通运输、娱乐、购物、教育等行业首当其冲。由此可能导致金融行业中部分债务人资金回笼困难,引发债务违约。债务人进而以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以要求变更合同,或者免除其违约等责任。
对此,监管部门对部分问题已经给出政策安排或者要求。
比如:《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结合上述各大银行规定,目前,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及其配偶、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债务人等可向银行申请延期,具体操作细节需根据各商业银行具体规定确定。
因疫情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已有先例:
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从上述规定来看,“非典”时期,因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主要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来处理。因此,有的法院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有的则认定为情势变更,还有的认为属于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在受到本次新冠疫情影响的金融合同中,债务人可能援用“非典”时期的观点及判例,主张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以免除违约责任等。当然,也有观点认为,“非典”时期的处置方式虽具有参考价值,但因为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及互联网发展改变合同履行方式等,不能完全适用于非典时期的相关规定及判例。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20年2月3日在其公众号《疫情让企业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怎么办》一文中指出,“疫情期间,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了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面临违约的风险。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约履行的企业,根据具体所受影响享有不可抗力的全部或部分免责权。”该文肯定了因疫情造成违约可适用不可抗力,但是对通常为金钱给付的金融业务合同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适用需要持续关注。该文同时指出“但是,合同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代表了当前司法部门的观点。根据该文,对于金融债券的相对人而言,企业需注意不可抗力免责权需要及时行使,即第一时间通知金融机构,商讨解除或变更合同,否则,延期通知又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扩大的损失不能免责。
结合上述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各部门作出的文件,都对受疫情影响债务人进行了适当保护。所以,裁判机关日后处理上述纠纷可能会适当引用上述规定,进而免除或调减债务人违约责任。我们认为,具体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亦或都不适用,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本次新冠疫情对于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金融贷款债权等,应当是区别于生产制造、交通运输及医疗制造等业务。因此,新冠疫情对于金融债权的履约,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业务得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举措
面对新冠疫情,多家商业银行进行了相应的政策安排,一方面是对新冠疫情防治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对新冠疫情可能引发违约问题的应对。
(一)开发银行:对因疫情造成助学贷款还款不及时的,制定不予罚息、不登记不良征信记录的政策安排。
(二)中国银行: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中国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将给予还款期宽限,不计为违约,不计入个人征信逾期记录。
(三)农业银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农户贷款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对其他受疫情影响、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农户贷款发生逾期的,一律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四)建设银行: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五)工商银行: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确诊患者、疑似隔离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如工银信用卡发生透支、融e借(个人信用贷款)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适当延长还款期,不视为违约,同时根据以上人员的实际情况及合理需求,提供重新安排还款计划及征信调整等服务,以上人员疫情期间工银信用卡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可给予免除收取。
四、应对新冠疫情的建议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对于金融债权的影响,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密切关注政策要求,做到合规管理
上文已经提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后续还可能出台措施,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确保合规管理、合规处置。
(二)对涉及疫情影响的债权进行系统梳理,制定应对处理方案
针对公司债务人,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如餐饮、购物、教育、娱乐、交通运输等行业。针对个人债务人,重点关注因疫情被隔离/治疗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如债务人存在以上各类情形,金融机构可考虑按照监管要求积极与债务人沟通协商,根据债务人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展期、下调利率等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三)风控部门密切监控
金融机构风控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提前预判,做好应对。对已出现债务违约的融资业务,核实确认债务人违约的具体原因,就疫情对违约的影响进行研判,并及时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如债务人申请展期或分期等,根据债务增信措施、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展期/分期偿付安排。
(四)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纠纷做好准备
金融机构应当提高证据意识,提早准备,避免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因证据不利而陷入被动。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等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据。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与债务人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三是如考虑展期、分期等,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展期原因的证据(如受疫情影响工厂停工等)做到合规管控。四是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如企业现状等),以及一些关键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五)管理人积极履职
虽新冠疫情影响交通出行,影响公众,但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等,还是要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的投资,尽职履责。以基金管理人为例,如无法及时处置相关资产或者导致投资到期无法正常退出时,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管理要求,及时、充分地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或是事先征得投资者同意,并保留好履职痕迹。
(六)新签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做出相应约定
疫情期间,金融机构拟对外签订新的业务合同时,应当结合交易本身实际情况,对疫情影响程度予以考量,在业务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如在合同中双方明确新冠肺炎等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合同如何履行及责任分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