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深入解析了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所需的核心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在完成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工作后,本文将转入讨论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过程中的审核监管问题。这一过程涉及多个层面的监管机构:首先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SEC”)的严格审查,它要求企业披露详尽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模式;同时美国各大交易所如纳斯达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也会对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其符合上市标准;此外,中国企业在赴美正式上市前还需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审核监管环节环环相扣,不仅考验着企业的合规能力,也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公司治理结构及后续的持续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国企业赴美上市之路,无疑是一场在多国监管框架下的严峻考验。
一、 美国SEC与证券交易所审核反馈
1. 美国证券交易所审核
中国企业在注册声明起草完毕后,即可准备向美国SEC及拟上市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该阶段,中国企业原则上需递交F-1表格并直接在美国SEC的EDGAR数据库中公开披露;但对于那些符合美国2012年JOBS法案所定义的“EGC公司(新兴成长公司)”[1]的中国企业,它们可以选择先以秘密递交的方式提交注册声明草稿(Draft Registration Statement/DRS)。事实上,后者也是大部分中国企业选择的上市申请路径。
DRS可以理解为F-1表格的初稿版本,只有EGC公司有权递交。秘密递交的DRS不会在EDGAR数据库中公开。美国SEC收到DRS后将会出具审核意见,公司针对审核意见制作回复函件并在DRS中做相应修改调整,再将回复函件以及调整后的DRS/A(Draft Registration Statement/Amendment)提交给美国SEC做下一轮审阅。在这个阶段可能会有三到六轮的往来沟通(问题数量随着轮次增加而递减,首轮问题可能多达20到30个),但无论是美国SEC的审核意见亦或是公司的回复函件以及DRS/A同样不会在EDGAR数据库中公开披露。这一保密状态将持续到这类EGC公司公开发行计划并正式向美国SEC递交F-1表格。
中国企业向美国SEC递交F-1表格后,美国SEC同样会针对F-1表格出具审核意见,公司也仍需根据审核意见制作回复函件并在F-1表格中做相应修改调整,再将回复函件以及调整后的F-1/A提交给美国SEC。如果该等中国企业是EGC公司,由于在DRS密交阶段已经产生数轮往来问询沟通,在F-1阶段美国SEC方面给出的审核意见自然会少一些,整体审核进度会更快;如果该等中国企业直接递交的是F-1表格,那么大概需要经过三到四轮的沟通与修改。[2]在DRS和F-1的更新阶段,由于持续时间跨度较大,除美国SEC的问询外,公司的基本情况(如知识产权、诉讼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修订变动,也需要中国律师随时关注并更新体现在DRS/A或F-1/A中。
美国SEC会对DRS/F-1表格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财务报表、法律合规性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审查人员由一个专门的小组来构成,包括:律师、会计师、分析师及行业专家,他们会对DRS/F-1表格与美国SEC的要求是否相符进行确认,并对其中的所有信息作彻底的检查和证实。
根据公开披露问询信息以及我们的项目经验,美国SEC审查关注要点非常广泛且细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目前情况、业务、产品及服务如何;关于新产品的所有信息是否都已披露,包括开发、生产、营销及配售满意程度;管理层人员的背景和经历是否有虚假成分或者没有全面披露;所有的关联交易是否全部披露;要求对财务报表披露进行解释并加入风险因素;管理层对业务的分析和论述是否充分。此外,美国SEC也可能对DRS/F-1表格的格式、措辞表述提出大量修改建议。在中国法律层面,美国SEC往往重点关注境外上市备案、网络安全审查等合规情况。总体上看,美国SEC的问询具有非常强烈的个案特征,与境内资本市场监管问询相比更难寻找共性问题。
2、交易所审查与反馈
在应对美国SEC审核反馈的同时,公司还要向所选的交易所(如纽交所或纳斯达克)提交上市申请,交易所也会进行独立审查。这个阶段可能会进行数轮问询和反馈,公司会和各中介机构一起协助完成所有审查要求。但总体而言,交易所方面的问题和工作量会比美国SEC更少,整体沟通节奏也会快得多。以纳斯达克为例,依据纳斯达克初始上市指南,其中关于“上市时间表”的表述如下:
第1周:公司提交上市申请,纳斯达克上市资格工作人员开始审查;
第2-3周:工作人员完成初步审查并准备意见函;
第3-4周:公司处理审查员提出的任何问题;
第5-6周:工作人员完成审查,公司获批上市。
交易所审查问询的范围整体与美国SEC类似,尤其关注中国监管对中国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份的影响,并且可能需要中国律师对某些热点条款(如境外上市备案新规)提供书面解释。
[1]EGC(Emerging Growth Company)公司,即新兴成长型公司,是指最近一个财务年度中总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小型公司进行IPO的成本高,并且上市之后随之而来的持续披露义务也使小型公司IPO上市融资的性价比降低。乔布斯法案的出台背景是为了鼓励小型公司实行IPO,帮助小型公司融资,快速积累资本。为此,其中的规则放松了对小型公司IPO的监管,并减少了其披露义务和负担。一般而言,首次秘密递交至公开递交期间,美国SEC审查过程约为8-12周,但在此期间EGC公司可以进行试水路演(不能说具体的业务数据,但可以简单介绍公司业务、规模、未来发展等),以初步确认有意向的投资机构,后续正式路演则更加聚焦,此为美股上市的优势之一。
[2]企业应根据美国SEC的意见信,修改自己的注册声明,主要有以下形式:1、延迟修改报告:要求延长20天的注册登记失效期,以避免注册登记失效。2、实质修正报告:弥补注册登记说明书中的一些缺陷。3、价格修正报告:对发行价和最终的发行数进行确认。
在企业修改注册登记书后,美国SEC会进行复核。复核的目的是证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恰当,一般以信件或电话的方式表述自己的观点,分为以下几种复核方式:1、延迟复核:如果SEC认为注册声明完全不合格,会发一封bedbug letter,建议注册登记人撤回注册登记,否则发出中止命令;2、粗略复核:若美国SEC认为注册声明没有太大的问题,要求公司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概要复核:SEC成员就有限的问题进行指点;4、最终复核:由复核小组中的各方专家对注册声明进行全面复核,再由主管出具一份详细的意见信。
如果美国SEC发出要求暂停注册声明生效的命令,则表明企业不得发行上市,否则违法。如果美国SEC不对经修改后的注册声明提出任何意见,则表明通过,注册声明在20日内自动生效。
二、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境外上市备案手续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原则上应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此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包括DRS,即中国企业采用密交方式申请赴美上市的,在DRS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就应履行备案义务,但中国证监会可延后备案公示时间直至该等中国企业提交的F-1表格在EDGAR数据库正式公开披露。
为履行备案义务,拟赴美上市中国企业需准备如下材料:(1)备案报告及承诺,并附上公司内部决议、股权架构图、公司及中介机构人员名单;(2)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用);(4)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招股说明书或上市文件。其中,(2)和(3)主要指境外上市涉及到的安全审查和行业监管批准,前者包括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安全审查,后者特指需要在上市前取得前置审批或许可的特殊行业。
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并通过网站公示备案信息。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发行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发行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未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的,中国企业将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面临警告、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法律后果。
具体可参见:专业分析|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上):历史脉络与监管要点与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下):备案统计与问询要点
三、美国金融监管局(FINRA)的审核
IPO承销商还受到美国金融监管局的进一步监管,金融监管局是一个自律组织,负责监管会员经纪自营商。美国金融监管局的《公司融资规则CorporateFinancingRules》要求参与IPO(以及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的其他证券发行)的公司向美国金融监管局提交IPO登记表、承销协议以及承销商与公司之间的某些其他协议,以供审查。这项备案工作必须在向SEC提交或确认提交每份IPO登记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还需支付不可退还的备案费。向美国金融监管局支付费用的数额,基于注册声明中列出的IPO发行规模(包括任何承销商购买额外股份的选择权)。对于秘密递交,则为相同的估计值。
美国金融监管局将审查承销安排和相关文件,以确保此类安排和承销商的承销报酬并非不合理。此外,如果IPO承销商之一因与公司、公司董事、高管或主要股东的其他关系而存在利益冲突,美国金融监管局要求在注册声明中列入有关利益冲突性质的具体、显著的披露内容及其他信息。在没有适用豁免的情况下,美国金融监管局还要求银行与无冲突的合格独立承销商参与发行。
应当注意的是,美国SEC必须承销商在收到美国金融监管局的"无异议"函后,才会宣布注册声明生效。而在美国SEC宣布注册声明生效之前,企业不得出售任何证券。
结 语
中国企业追求在美上市,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套错综复杂的审核监管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作用不可或缺,它们共同构成了确保上市成功的关键力量。为了有效应对监管层面的挑战,中国企业在筹备上市之初便需着手做好周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与策略制定;内部合规体系搭建与完善;组建专业中介团队;执行全面彻底的尽职调查;实施协同合作与高效响应的工作机制。这些综合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市过程中审核监管的不确定性,助力中国企业更加稳健地推进赴美上市进程,展现其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全流程解析:上市执行之审核监管
作者:陈桂发 陈梓豪 林伟松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深入解析了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所需的核心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在完成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工作后,本文将转入讨论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过程中的审核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