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管局36号文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及放宽资本金结汇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36号文”),在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36号文”),在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16个区域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意愿结汇试点。新规定将于2014年8月4日起生效。
36号文有如下要点:
1.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根据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只有在实际经营需要时方能进行结汇(通常外汇业务银行还需事先审核交易文件及凭证后方可办理结汇),否则只能以外币形式存放在资本金账户上。在此情况下,若人民币升值,外商投资企业将承担汇兑损失。36号文允许试点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先行结汇,将汇兑后人民币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支付,从而避免了人民币升值所可能产生的汇兑损失。
2.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36号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业务性质的不同情形,分别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1)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这大大突破了目前各地试点执行的QFLP制度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灵活性;(2)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以资本金原币划转方式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按照外商投企业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3)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以资本金结汇后的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当先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该等结汇待支付账户。我们理解,上述(2)和(3)方式下,均需要遵守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规定,即鼓励和允许类项目在商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限制类项目在商务部门履行批准程序。上述试点规定突破了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文中关于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将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方式,丰富投资的结构。
3. 进一步明确了外汇资本金在经营范围内使用的原则。36号文通过详细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资本金结汇后资金可以使用及禁止使用的情形。可以使用的范围包括在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人民币保证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等;禁止使用的情形包括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或偿还企业间借贷等。
4. 强化了外汇局的监管与审查职能。36号文第七条赋予外汇局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5. 试点地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然适用142号文的规定,即仍然受到资本金结汇不得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小结
36号文一方面通过意愿结汇新规,给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带来灵活性,避免了可能的汇兑损失;更为重要的是,36号文通过放宽142文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不能用于股权投资的限制,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及收购行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我们期待36号文新规在试点各地的落地生花,也将持续关注36号文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的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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