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权能,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作出解读。许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在出资时公司对其敞开大门,在行使知情权时却面临诸多阻碍。下面就来看看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该如何依法见招拆招。
解锁第一式: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中应当说明目的,如果公司认为股东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有权拒绝提供查阅,但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在得到公司明确的拒绝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应当注意在提出书面申请时保存邮寄凭证和妥投凭证,直接在公司办公场所递交的,最好对递交的行为进行现场公证,以此证明提出行使知情权请求的时间和内容。
解锁第二式:并不是所有资料都可复制
资料名称 | 是否可复制 | 是否可查阅 |
公司章程 | ✔ | ✔ |
股东会会议室 | ✔ | ✔ |
董事会会议 | ✔ | ✔ |
监事会会议决议 | ✔ | ✔ |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 | ✔ | ✔ |
会计账簿 | ❌ | ✔ |
解锁第三式:知情权诉讼的主体仅能是现任股东
股东权利依附于股东身份,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为公司现有的具有股东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因此,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之后,即便发现其在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公司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或存在其他损害其股东权益的行为,也不可再提起知情权诉讼,法院会以不符合起诉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解锁第四式: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可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对于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可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法律未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该法律规定并不包括限制知情权)。因此,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不应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限制其行使知情权。
解锁第五式:查询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属于公司的举证责任,且有限定范围
股东行使知情权应有正当理由(比如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等),否则公司可能会在诉讼中以股东查询、复制相关文件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查询或复制。但是,对于“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一般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认定为“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解锁第六式:法律并不保护公司的不合法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司拒绝查阅权仅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切权益,因此,公司不得以股东查询或复制相关资料有可能导致其遭受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为由,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而拒绝股东的查阅、复制。
因此,知情权作为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权利,除了特殊情形或特殊约定,均应允许履行。当然,股东也应注意履行知情权的正确方式,合法、合理地享受自己的权利,不当查询、复制、使用公司信息,有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