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但常见不等于简单,很多关于继承的冷知识,很多人都未必会注意到。今天,不妨用一张图,来跟大家聊一聊。
上图中人物关系:陈1和李某系夫妻,二人父母均已过世,二人育有陈2、陈3、陈4三人。陈2未婚育,陈3育有刘某,陈4与胡某原为夫妻,现已离异,二人育有陈5,并收养了陈6,陈6育有陈8。张1和沈某系夫妻,二人父母也均已过世,二人育有张2,张2和田1原系夫妻,现已离异,二人育有田2。后陈3、张2登记结婚,并育有陈7。
介绍完毕,分析开始!
一 死亡时间
案例:
陈1、李某二老与陈2、陈3、陈4一同外出,不幸发生事故,且无法确定各自的死亡时间。那么,这5人的财产该如何继承?
答复:
首先,从图表中可以看出,除了陈1夫妻、陈3、陈4外,陈2并无其他继承人,所以推断其先死亡。陈1夫妻是长辈,所以推断二人在陈3、陈4前死亡,最后陈3、陈4因为辈分相同,所以是同时死亡。确定了死亡的时间先后后,就可以来看各自财产如何继承了。
陈2的财产由他的父母也就是陈1、李某继承,二人继承后,二人原有的财产包括继承陈2所得财产,由陈3、陈4继承。陈3、陈4继承后,由其各自继承人继续继承。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 遗嘱和遗赠
案例:
陈1和李某立下一份遗嘱,约定二人名下所有财产都由刘某一人继承。二人去世后,刘某未在60日内表态接受或放弃继承二人遗产。陈2、陈4要求按放弃遗赠认定。
答复:
遗嘱和遗赠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遗嘱的对象是继承人,而遗赠的对象是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刘某是陈1、李某的外孙子女,并不在继承人范畴,所以陈1、李某所立遗嘱,本质上是遗赠。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 继子女的继承权
案例:
陈4与胡某离婚时,陈5、陈6均未成年,其中陈5与陈4共同生活,陈6与胡某共同生活。陈4与张2登记结婚后,张2对称5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张2去世,陈5、陈6有无权利继承其遗产?
答复: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财产,关键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本案中,陈5与张2形成了扶养关系,而陈6却并没有,所以陈5可以继承张2的遗产,而陈6则不可以。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 继兄弟姐妹的继承权
案例:
陈4、胡某以及张2、田1过世时,田2已成年,陈5、陈6、陈7未成年。除陈5系其外婆抚养外,其他二人均由田2抚养长大。田2突然去世,陈5、陈6、陈7有无权利继承其遗产。
答复:
并非所有的继兄弟姐妹都有继承权,还需要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案例中,陈5与田2虽然是继兄弟姐妹而关系,但因为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所以不属于第二顺位额度继承人。另外,如果张1、沈某还健在,二人同样是田2的法定继承人,田2的遗产由张1、沈某、陈6、陈7共同继承。
法条:
同上。
五 代位继承权
案例:
陈4、张2登记结婚后,与田2形成扶养关系。陈4、陈6在陈1、李某前去世。陈1、李某去世时,其二人遗产由谁继承?
答复: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代位继承。陈1和李某的遗产本来应该是由陈2、陈3、陈4继承,但因为陈4先过世,所以他的这一份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这里的子女局限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并不包括继子女,所以田2无权继承。同时,代位继承辈数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仍可以代位,所以,陈8也可以参与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看图讲法之遗产继承冷知识
作者:王垚翔 汪晶来源:君悦律师事务所

继承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但常见不等于简单,很多关于继承的冷知识,很多人都未必会注意到。今天,不妨用一张图,来跟大家聊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