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能否成为逃避债务的骚操作?

来源:呈现法税

文章摘要
股东除名,顾名思义就是要开除股东,较为正式的说法是解除股东资格。

股东除名,顾名思义就是要开除股东,较为正式的说法是解除股东资格。股东除名还无法被称为一个制度或是正式程序,因为《公司法》并没有相应规定,其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对公司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出资。股东没有尽到出资义务,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基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设定的,由于司法解释实际具有“准立法”的效力和一定程度的“试验”(目的),司法解释对股东除名的规定仅限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形。
注册资本认缴制之前,多数公司注册资本存在“挪借”的情况,认缴制后又存在许多实缴期限设定较长的情况。那么一旦出现公司债务危机,是否存在部分股东借“股东除名”逃避责任呢?
要判决这一问题,需要对司法解释关于股东除名的约定进行必要的结构分析:
▌流程
1.公司首先向未缴纳股东催告;
2.经催告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
3.股东会会议决议“除名”;
4.股东会做出被除名股东股权转让或相应减资决议。
▌主体
催告的主体应该是公司,公司发出催告通知应当经过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盖章。除名的决议由股东会做出。这又涉及如下问题:
1.股东会的有效召开的人数要求;
2.被除名的股东有没有权利参加会议和投票?
3.如果其他股东也没有出资或同样存在抽逃资金问题,他们有没有权利参与决议?
▌除名条件
1.未出资=未完全出资?或=完全未出资?还是=完全未出资+未完全出资?
2.关于抽逃资金,相对明确条件就是抽逃全部出资,抽逃一部分不算。
对于上面的结构我们简单分析一下:
▌流程层面前三个步骤是形式上必备要件,第4步属于法官应当解释说明由公司在之后需要完成的事项。
▌主体层面,第一个问题涉及到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公章的管理。通常情况下这两项都是由大股东控制,但也存在小股东或职业经理人掌握公司的情况(见本文末尾所附案例)这是公司控制权的问题不展开讨论,留待以后再说;第二个问题《公司法》没有相应规定,需要股东在章程约定,如果章程没有约定,如果发生纠纷法院只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对上述事项的理解各级各地法院由必然有区别,形成不确定因素。
▌除名条件层面,第二个问题比较明确不讨论。第一个问题结合语义和逻辑角度综合分析:
∵未完成出资=从未出资+未全部出资(部分出资)
未(履行)出资≠未全部出资(部分出资)
∴未(履行)出资=从未出资=全部未出资
另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与后面的“抽逃全部出资”是同等列举关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全部未出资”也对等。
综合以上信息,公司要想自行完成股东除名
1.要掌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印章,可以发出催告;
2.从没有任何争议的角度讲,应当所有股东(包括被除名股东)都同意除名,这看似荒谬,但这是唯一不会有任何司法争议、变更登记也无障碍的途径;
3.证明被除名股东从未进行任何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全部出资,这在没有强制验资程序的情况下,需要公司具备一定程度规范的财务管理能力。
所以综合上述情况得知,公司自行“股东除名”并不那么容易,届时可能涉及诉讼,如果股东想借此逃脱“债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会更谨慎确认“股东除名”。
除了以上妨碍“股东除名”实现的事项外,“股东除名”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并未有相应规定,因此“股东除名”后有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可以几乎确定的是市场监督部门是不会认可上述根据司法解释做出的文件的。
那为了实现从登记层面完成“股东除名”,做出“股东除名”的一方,就需要去法院提起诉讼对“股东除名”进行确认,再拿到法院的确认判决后,才能凭借判决或判决的法院执行文件去完成在市场监督部门的相应变更登记(当然这也不会100%一帆风顺,相信我)。所以综合上述情况得知,公司自行“股东除名”并不那么容易,想要借此”逃废债务“可能性几乎没有。
本文后附的案例就完美的诠释了,做出“股东除名”的一方股东无法变更登记,无奈起诉,但起诉后一审法院不支持“股东除名”,上诉后二审法院又确认“股东除名”折腾,但实际结果应该不会到此结束,因为法律也给了二审败诉的股东其他救济程序。如果你觉得这已经够折腾了,但现实远不止于此,这个公司到最后也没有完成变更登记,直到公司被吊销了,这次“股东除名”也未实现。
那么想要开公司的各位看官,你如果不是开了一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还敢用网上下载的模板化章程吗?
案例:
[1]宋余祥与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宋余祥与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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