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知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对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司法解释给出统一意见。
对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该法条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虽然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但第十四条总体是直接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故“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包含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中。再结合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正是由于存在大多数法律职业人员都是这么理解,再结合各地出台的会议纪要或是实务问答等地方解释从劳动者角度考虑,也是如此规定。才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在用工满一年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有权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裁判观点存在。
但随着近两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典型案例,通过开展类案分析,进一步加大了对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办案的指导力度,对于该问题的观点逐渐趋于统一。
人社部函[2020]62号典型案例11号案例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本法规定”的情形仅指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并不包含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该意见规定了“二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至此,司法实务中已经对该问题达成了共识,也就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法律上的效果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再支付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工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继续主张二倍工资?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尽管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