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新规的几大亮点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成为过去式,那么该新规又有哪些重大变化及亮点呢,一起来看一下。
01新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根据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其工程款的结算基于修复情况而定。
在新规中,则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正是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规定,即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具体需求,要求施工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2为保障承包人的正当利益,延长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在原规定中,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在实践中,由建设工程施工及结算周期较长,承包人时常出现未能在6个月内行使其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
新规第四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03调整了实际施工方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范围
根据原规定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根据新规定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将“对其造成损害为由”修改为了“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即只要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到了实际施工方的债权实现,实际施工方即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代为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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