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情逝去,因离婚而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中除了子女抚养的问题,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财产分割”。今天我们就来简单总结一下法律有关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17条)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7)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第二、夫妻个人财产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婚姻法18条)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第三、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并存情形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浅析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当爱情逝去,因离婚而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中除了子女抚养的问题,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财产分割”。今天我们就来简单总结一下法律有关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