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A某是一个事业有成的金融机构高管,年收入150余万元。儿子出生后,A某希望给儿子准备充足的教育金,将来送他去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留学,于是给儿子买了一份大额教育年金保险。
A某作为投保人儿子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A某每年从工资卡中支付40万元保费,交5年,总计200万元,待儿子18岁时去美国或加拿大留学,每年领60万元作为学费和生活费,连续领取6年,读完本科和研究生。
儿子2岁时,A某和丈夫B某因为不可调和的分歧,婚姻走到破裂边缘。此时保单已经交费3年。
A某担心,B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这份保单?
02 争议观点
观点一:B某有权分割保单价值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
保单的价值归属于投保人,即使是夫妻一人作为投保人,其投保所用的资金本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八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及其精神,无论是否退保,B某都有权获得保单现金价值。
观点二:B某无权分割保单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所以,配偶一方为子女买的教育年金险,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子女,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B无权分割保单。
03 郧和律师倾向性意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子女购买的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保险,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在离婚时该保单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考虑到子女与父母自己的特殊关系,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基本是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子女的利益也符合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即使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给子女购买保险,也不应当认为该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但如果夫妻一方给子女购买的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而受益人仅限于投保人(即夫妻的一方)时,不能看做是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赠与,因为子女并未获取任何利益。真正获益的是夫妻中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一方,另一方并未获得任何利益,这有违公平原则。
04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婚变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极大的影响,一般来说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作为有责任心、有远见的父母,即使婚姻无可挽回,也应当在离婚前为子女的成长、发展做充分的考虑。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前坐下来谈谈,如何用好手上的资金,为子女的成长和发展编织其一层防护网。
郧和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可以以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子女购买意外险、重疾险、教育年金险等保险。甚至还可以采取保险金信托模式,这是最彻底、最安全的隔离方式。
父母即便离婚,也不影响孩子领取信托受益金的权利。大额年金险可以对接保险金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持有保单,将来子女长大后,教育金也由信托公司来向子女发放。这种“保险金+信托”的模式在国内已经成熟。
除此之外,如果资金实力雄厚,夫妻还可以给子女购买离岸家族信托。例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只受英属维尔京法律管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针对该信托作出的判决,都不会被承认和执行。这样,就等同于给子女遗留的财产设置了一道防火墙,即使父母、子女将来遭遇诉讼和执行,也不会影响子女从信托中获利。
为子女购买的保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丁剑锋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01 基本案情 A某是一个事业有成的金融机构高管,年收入150余万元。儿子出生后,A某希望给儿子准备充足的教育金,将来送他去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留学,于是给儿子买了一份大额教育年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