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认定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及案例分享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样,不仅仅只有生产者、销售者会构成这个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样,不仅仅只有生产者、销售者会构成这个罪。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这一行为,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认定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6、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7、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

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

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5、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

1、致人死亡的

2、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4、提供广告宣传的

5、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


无罪/不起诉辩护思路
01、无法排除是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伤亡
要证明确实是食品导致了被害人的伤亡,需要确凿证据证明食品与被害人的伤亡之间的唯一因果关系。如果无法排除其他干扰因素,就不能排除因其他原因造成了被害人伤亡的合理怀疑,案子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人的罪名无法成立。
例:(2017)川34刑初66号
潘某某吴某某夫妇经营一家烤肉店。张某3、刘某3等人在店里就餐聚会,张某3、刘某3、潘某1、梁某四人共计饮用了店内的枸杞大枣泡制的白酒约13杯。几人又去唱歌。在唱歌期间,张某3、刘某3、潘某1三人共饮用了不到一箱的啤酒。后张某3出现视力模糊、胸闷、呕吐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3毒发身亡于租住房内,潘某1、梁某出现头晕、呕吐、视力下降等症状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3与刘某3是甲醇中毒死亡。第二次对烤肉店的酒进行鉴定发现其中甲醇超标。法院认为,甲醇不会在枸杞大枣泡酒的正常制作与自然发酵中产生如此之高的浓度。因此,甲醇毒源以及其产生原因等关键问题未能查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经营行为与被害人的伤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本案由其他原因而造成被害人甲醇中毒的合理怀疑,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潘某某吴某某无罪。
02、过失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予以生产、销售。因此过失不构成此罪。
例:皋检三部刑不诉〔2021〕Z30号
朱某某购买走私入境未经检验检疫及死因不明情况的冻品度大肠10吨合计1000箱,共计金额34.8万元。后朱某某因部分猪大肠质量不好,共计退货275箱合计2.75吨猪大肠。朱某某在明知肉类制品系走私入境未经检验检疫及死因不明情况下,仍将涉案冻品猪大肠加工成卤制大肠7250公斤,分别销售给他人食用,合计销售金额至少27万余元。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能证明朱某某明知10吨猪大肠中有部分可能未经检验检疫,但无法证明其明知10吨猪大肠均系走私入境的肉而购买并销售,进而无法认定其主观方面是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03、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我国对于食品的安全标准有着详细规定。构成此罪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证明其不符合安全标准。
例:(2016)鄂0607刑初134号
樊某某投资兴办某酱品厂,先后多次购买非碘盐,用于加工腌制大头菜和梅干菜。公诉机关指控樊某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樊某某腌制生产的大头菜,均经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都是合格产品,说明其生产的并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没有检测出可能导致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超标准的污染物,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最终,法院判决樊某某无罪。
04、法律不溯及既往
为适应现实情况,各项法律规定会不断变化。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在法律生效之前的行为适用之前的法律。
例:(2015)武刑初字第6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下发《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中对2014年7月1日后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了调整。葛某明知左某开小饭店,购买含铝泡打粉用于在蒸包子的面粉中添加。于2014年春天和秋后两次将含铝的泡打粉销售给左某。法院认为,根据规定,食品添加剂含铝泡打粉在2014年7月1日以前,允许经营者随意销售,使用者要限量使用。在2014年7月1日以后,属于国家部分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以葛某2014年春天的销售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行为。秋天的行为只是放任了自己的销售行为,加之其对国家新调整的食品添加剂有关部分限制使用的规定,可能存在认知、理解程度上的不足。情节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最终,法院判决葛某无罪。
05、情节显著轻微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情况下,可做无罪辩护。
例:山检刑不诉〔2024〕2号
张某某经营早餐摊点,制作油条售卖给周边群众,其油条的配方为每1斤白面兑7两左右的水、少许食盐、8克中原油炸食品添加剂。经检验检测,张某某制作售卖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检验结果为490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罪轻辩护思路
01、数额认定有误
此罪会通过行为人的生产、销售数额金额来确定行为人的量刑。辩护人可通过对行为人的数额金额的审查,来确定数额金额是否认定有误,以此减轻量刑。
例:(2023)甘3025刑初39号
李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长期从刘某、贾某等人处大量收购死因不明的冷冻牲畜肉,并向外销售。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辩护人对李某向邵某、高某共计销售的金额72.211万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证据来看应只有68.6390万元,多出的3.572万元只有高某的询问笔录,李某并未认可,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经查,根据公安机关梳理的李某销售死牲畜肉金额统计表,结合李某的供述及高某、邵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的销售数额为68.6390元,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02、未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还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可以以此争取减轻量刑。
例:(2019)晋06刑终67号
杨某购买了不合格食盐20袋,次日,杨某将所购买的不合格食盐拉至某村加价出售时,被盐政管理人员查获。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批食盐不符合加碘精制盐检验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一审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法院认为其购买的400公斤不合格食盐,大部分未流向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03、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未成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从犯、初犯、偶犯、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文件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判决案例

案号

案件概述

法院

裁判结果

(2020)鄂0529刑初109号

王某某认为经营病死猪肉有利可图,遂租用周场地和冷库,王某某先后雇请多人,将他人所卖病死猪共计三百余头,进行宰杀、剥皮、分块等加工活动后储藏于冷库,并先后运走大量病死猪肉、猪头、猪蹄等用于外销进行食品加工,少量仍然储藏于冷库。工商行政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查获未销售的猪肉产品约三吨。经鉴定,该批猪肉产品含有能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沙门氏菌。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0)鄂0222刑初90号

杨某某明知自己购进的部分生猪产品没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将上述生猪产品伙同其他生猪产品,在明知销售前须经当地动物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证明手续的情况下不经检疫检验,销售给他人,并租用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至他处。运输至收费站时因无法提供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被当场查获。经检验检测,此次查获的27吨生猪制品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杨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8万元。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

(2019)鄂1024刑初53号

冯某某借用某公司的饲料用粮竞拍资质,参与一批作为饲料原料的定向销售小麦的竞拍,并拍得该批小麦。参与竞拍过程中,冯某某以该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所购定向销售省级临时储备小麦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仅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不虚购虚销、转手倒卖、擅自改变粮食用途,加工销售的粮食或产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销售出库。”在成功竞拍到该批小麦后,冯某某随即利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对外发布小麦销售信息。将小麦销售给多家食品公司。共计销售4699.29吨小麦,销售金额共计1054.037245万元。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110万元

(2017)鄂1087刑初166号

郑某某以亲戚朋友等关系为纽带,发展形成生产、销售死猪肉的十余人犯罪团伙。在明知食用死猪肉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从各地低价购入死因不明的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将死猪肉伪装成新鲜“羊肉”,销售到各地,谋取非法利益。经鉴证:郑某某累计收购死猪金额10.6035万元,加工死猪肉约1.6182万斤,销售金额21.0369万元,获取销售毛利10.4334万元。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

(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099号

冉某某在出租屋内,用从低价购进的猪肉为原料,添加牛肉香料、日落黄、亚硝酸盐等添加剂,生产假牛肉串或购进假牛肉串,销往多地,金额达175104.58元。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冉某某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无任何合法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其用于生产假牛肉串的冻猪肉、假牛肉串成品及半成品、佐料、添加剂等物品。经鉴定,冉某某生产牛肉串的原材料属于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系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猪肉)。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019号

陈某某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卤菜店,出售卤制品。陈某戊(已判刑)在加工过程中发现部分猪小肠散发异味、变质,仍将猪小肠加工成食用“缠肠”。陈某丙从陈某戊处购买“缠肠”数十斤,将“缠肠”在卤汤中加入调料卤制、加热后出售。康某甲为儿子举行婚宴,从陈某丙处购买“缠肠”二根等卤制品。后五人食用“缠肠”后出现中毒症状,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丙在陈某丙的卤菜店购买卤“缠肠”一根及其他卤制品。后周某丙的哥哥周某某等三人食用“缠肠”后出现中毒症状,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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