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顾当下,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然而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人们对于“慈善”的概念,仍主要停留在发起、设立或捐赠慈善基金会的层面,对能够更好反映捐赠人意愿,带动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方向发展的新型慈善方式——慈善信托,并不了解。
本文试图对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做简要对比分析,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慈善信托,期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并用好这一新型工具。
01 什么是慈善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简言之,慈善信托是信托的一种,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目的的信托。
02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
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比较 | ||
慈善基金会模式 | 慈善信托模式 | |
共同点 | 均可以实现公益目的;均需要参与方共同配合;其本质均是基金。 | |
核心不同点 | 慈善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而慈善信托是契约型组织。 以下分项列举分析: | |
载体不同 | 基金会为载体,需经各省民政部门审查主体资格。实践中可能需要进行多轮答辩。 | 信托计划为载体,与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合同进行约定即可。 |
操作难度不同 | 实践中通过民政部门备案较为艰难,设立期一般在六个月左右。 | 信托公司经过调查、论证、内部报批、银监备案即可,设立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
起步资金不同 |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需要聘请民政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工作。 | 无强制性规定 |
期间费用不同 | 较难控制 | 与信托公司在合同中可以进行明确约定。实践中以交付资金规模为基数,包含信托报酬、保管费、监察费在内的综合费用年费率在千八以内(可商议)。 |
期间管理要求不同 | 法定为主,基金会设立完成后,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持续投入和消耗。比如:基金会需要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且均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秘书长需承诺专职;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住所证明需要提供房产证;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 意定为主,限制性的规定较少,与信托公司在协议中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即可。实践中,大量事务类工作可交由信托公司处理。 |
03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
目前市场上各家信托公司都或多或少的开展起了慈善信托业务。其中,长安信托在2008年成立的“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是全国首只标准公益(慈善)信托。此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社会整体认知的提高,不断涌现出面向各类群体的特色鲜明的慈善信托,比如中航信托的“青年返乡创业扶贫慈善信托”、百瑞信托的“百瑞仁爱·黄河爱心基金慈善信托”、国投泰康信托的“甘肃临洮产业扶贫慈善信托”、东莞信托的“善信—莞慈1号图书角捐赠信托”等等。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本着就近原则选择认可的信托公司开展合作。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
3.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7〕37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