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庆俞之争”看大股东如何应对控制权纠纷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控制权纠纷,是互联网公司股权纠纷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这也许会让人觉得有点困惑,从一般认知出发,“大股东”凭借其持股比例的优势地位,似乎理所应当地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前言:控制权纠纷,是互联网公司股权纠纷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这也许会让人觉得有点困惑,从一般认知出发,“大股东”凭借其持股比例的优势地位,似乎理所应当地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实际上,身为公司“大股东”却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打得“头破血流”的案例并不少见。
一、沸沸扬扬的“庆俞之争”究竟争什么
我们来看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庆俞之争”案例。根据公开渠道查询,“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截止到2021年3月23日,俞渝与李国庆分别是“当当网”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夫妻二人所持有的股权超过90%,其中仅俞渝持有的股权就超过了50%,是名副其实的控股股东。

不过,基于李国庆作为“当当网”创始人的身份以及随着他与俞渝的婚姻关系破裂,李国庆显然不认可俞渝对公司的控制权。据各方媒体报道称,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带人到当当网办公区“拿”走了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并在2日后发布一则人事调整公告,将俞渝调离当当网,并安排其负责当当公益基金业务。而伴随着“当当网”公章被抢的闹剧同时,则是其创始人李国庆与其妻子俞渝在互联网上的无尽骂战。
热闹的“庆俞之争”,说到底既不是在争夫妻二人在婚姻中的那些“一地鸡毛”和“是非曲直”,也不是在争当当网那几十枚公章,而是在争“当当网”的控制权。
二、什么是“控制权”
有人认为,“控制权”对应“控股股东”,谁是控股股东,谁就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关于认定“控股股东”的要件,可以直接从《公司法》中找到答案。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1]规定,控股股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在股权有限公司中,所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二是指虽然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这类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控制权”有更加明确的界定,其中包括:(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对照该办法中的“控制权”解释,我们会发现持股比例仅仅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初级判断,而更进一步对控制权的“争夺”不仅是看谁的持股多,还要考虑影响控制权的其他方面来综合评价。
注释: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争夺控制权的关键
(一)表决权比例
一般来说,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1]规定,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另作安排。换言之,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就会出现出资比例与表决权不对等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享有“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控制,在对公司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作出意思表示时能够充分影响股东会决议,这样的股东才是真正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的人。
(二)控制董事会席位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会人选由股东会表决进行选举和更换,同时《公司法》第四十六条[2]也规定了董事会职权范围。作为一家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同时董事会也承担着召集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前述享有“更高的表决权比例”实际上是控制公司董事会席位的前提,而在达成控制公司董事会席位的目的后,不仅可以实际参与公司的具体业务经营和执行运作,还能够在必要时实现股东会召集,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目的。
(三)决定高管人事任免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于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甚至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享有任免权。“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最终都会落实到“人”的层面的争夺,大股东在应对控制权纠纷时,还要确保在关键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上拥有“自己”的人,以便控制权纠纷发生时通过核心高管层协助大股东平稳控制公司的钱财与业务。
在“庆俞之争”事件中,李国庆作为当当网创始人,也深谙“关键人”的作用,因此在“抢夺公章”闹剧后,李国庆第一时间发布了人事调整公告,重新任命了多位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及董事会秘书,从这些被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背景来看,要么是跟随李国庆出走“当当网”并重新创业的人,要么是李国庆未出走“当当网”时就已任高管身份的老员工,可谓李国庆的“自己人”。只可惜,尽管李国庆先后实施了“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召集董事会”“抢公章”“任免高管”等一系列抢夺控制权行为,但“当当网”方面表示,因“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且“修改公司章程”也为经过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因此任免高管的通知是无效的。
(四)“公章”是抢夺公司控制权的重要“信物”
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其对内及对外的意思表示在有“公章”加持的情况下将直接代表可代表企业法人的意志。
结合“庆俞之争”来看,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大战”最终都将落在争夺表决权比例、董事会席位和高管人事任免权的关键节点上。而在争夺控制权的过程中,“公章”是最为直观且能够代表公司意志的重要“信物”。“庆俞之争”最终得以在互联网上升级发酵,正是因为李国庆带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夺”数十枚公司印章的行为。但是,“实际占有”公章和“有权保管”公章是两回事。在分析二者区别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公章”属于公司资产,无论是公司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人员,只有经过公司授权才能取得公司印章的“保管权”,但也仅仅是“暂时持有”,一旦公司作出新的意思表示后,原“暂时持有”公司印章的人员应当要予以返还。
遗憾的是,由于公章保管问题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我国《公司法》体系下并未明确规定“在公司内部,哪个人或者哪个部门有权保管和使用印章”。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一例公章返还纠纷的二审判决书[3],其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针对公章保管与使用问题表明:“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范某是否有权掌管一得阁公司和墨汁店的公章。首先,公司拥有对公司印章的所有权,掌管公司印章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的规定。其次,范力仅为一得阁公司的股东之一,并非一得阁公司和墨汁店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其要求掌管一得阁公司的公章及墨汁店的公章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制度方面的依据……据此,范力上诉主张其有权掌管一得阁公司和墨汁店公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范力向一得阁公司返还上述公章,并无不当。”
基于此,实践中已有案例表明,当公司内部没有明确的印章保管规定时,法院会将印章的保管权判定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即便是公司股东或董事,也无权擅自持有公章。
注释:
[1]《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案号(2017)京02民终2878号
结语
从“庆俞之争”事件的发展进程来看,现代公司的控制权纠纷始终都避不开对公司的“人、钱、物”的争夺。究其本质,争夺控制权无非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下,尽可能地利用大股东的表决权优势影响股东会,通过参与公司章程等规则的制定在宏观层面确定公司管理方针,再通过董事会等决策执行机构、关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上体现大股东意志,由“上”至“下”的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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