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4日,南康警方查处了一起提起复工违法案件,对钟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疫情之下,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擅自提前复工的法律责任。
01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有权采取停工停业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乙类传染病,并且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据此,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紧急通知》,要求赣州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该通知系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02 擅自复工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投放传染病病原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除了戴口罩,还要记得勤洗手!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只有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后才能复工。
2020年2月4日,赣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实行企业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明确企业复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我市实行复工报备制度。全市各类企业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至少提前4个自然日通过网络等形式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
2020年2月6日,赣州市章贡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实行开工、复工备案制度的通告》,明确除涉及市民生活必需行业、疫情防控必需行业、经上级批准的涉及主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经营主体、工业生产型企业和区级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可以有条件地开工、复工外,其他各类经营主体(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复工,具体开工、复工办法另行通知。
章贡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企业,应按照所在县(市、区)或管委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通知要求决定能否复工。
疫情防控下,企业应当如何依法复工?
作者:钟乘龙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4日,南康警方查处了一起提起复工违法案件,对钟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疫情之下,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擅自提前复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