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变就变,注意风险 :以金融机构“股权违规变更”为例——银行监管与合规专题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对于银行金融机构、非银金融机构等受到银保监会强监管的主体来说,从设立、变更、经营,到解散、清算、破产,“从生到死”都受到较强的监管规范,其中既涉及审批事项,又涉及备案事项,本文以“股权变更”为例,尝试

对于银行金融机构、非银金融机构等受到银保监会强监管的主体来说,从设立、变更、经营,到解散、清算、破产,“从生到死”都受到较强的监管规范,其中既涉及审批事项,又涉及备案事项,本文以“股权变更”为例,尝试分析相关变更事项的监管要求以及可能的监管处罚,以期有所提示。
关于主要监管依据的梳理
就股权变更事项的监管规范来看,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投资人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以及累计增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均应事先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此外,对于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还需要关注具体的细分监管准则,以金融租赁公司为例,还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小结:
故此,对于银行金融机构、非银金融机构而言,在涉及股权变更事项时,对于变动比例、受让人资质、审批要求、履行程序等事项予以关注,确保相关变更在符合银保监会监管的框架之下,妥善实施和完成。
关于类似违规行为的处罚梳理
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及监管准则,为进一步梳理和明确潜在的违规风险和违规处罚,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梳理相关监管处罚实例如下:

小结:
从银保监会及全国各地方银保监局的处罚情况来看,对于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批股权变更事项的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及全国各地方银保监局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作为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进行处罚,在处罚种类上,对于违规单位一般处以罚款,在处罚数额上,仅针对未报批股权变更事项单项违规事由的罚款金额在20万—100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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