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并购≠或然负债零风险,有些风险需提前防范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并购通常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方式,相较于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优点在于避免或然负债、降低投资人并购风险,但正是基于资产并购的上述优点,致使投资人往往认为资产并购可绝对避免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风险

企业并购通常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方式,相较于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优点在于避免或然负债、降低投资人并购风险,但正是基于资产并购的上述优点,致使投资人往往认为资产并购可绝对避免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风险。然而,在并购交易及司法实践中,资产并购并非可绝对规避或然负债。本文将围绕资产并购中或然负债引发交易受阻的情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判例,进一步向大家深度解读资产并购中的风险防范。
请求平台公司承担债务的风险
投资人在资产并购中基于阻隔风险、优化财务表报表等目的,通常会新设平台公司来承接目标公司的并购资产,同时,为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往往会以平台公司的股权加现金补偿的方式作为并购资产的交易对价。但这周密的交易架构背后,也潜藏着目标公司债权人请求平台公司承担债务的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目标公司以优质财产与投资人组建平台公司,债务由目标公司单方负担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平台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目标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投资人采取以平台公司的股权加现金补偿的方式作为并购资产的交易对价时,就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目标公司以出资形式转移优质财产,恶意降低偿债能力,从而严重损害了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由此导致目标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平台公司在已承接并购财产的范围内与目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二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
当然,投资人面对上述风险也无需过于担心,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平台公司与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恶意逃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53号判决书),因此投资人在资产并购中要避免目标公司在并购后失去经营能力,并以第三方机构对平台公司股权的评估价作为交易对价,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该风险发生。
请求投资人承担债务的风险
投资人在资产并购中为了并购资产的顺利转移,往往需要获得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同意;但当投资人以向目标公司的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方式获得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时,亦潜藏着与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债权人成立共同侵权的风险。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编的调整,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既往裁判案例来看,如果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恶劣,且第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投资人与目标企业签订资产并购合同的过程中,如采取由投资人向目标公司的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绝大比例资产时,可能使投资人对目标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引发投资人对债权人合法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判决书中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投资人在面对上述风险时,需重视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要对目标公司的债务了然于心,同时防止普通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超额清偿担保债务的行为侵害目标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如条件允许,可由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认可并购交易并放弃后续追索或撤销权。
请求撤销收购协议的风险
投资人在资产并购中通常会不断压缩目标公司的价格空间,从而实现并购利益的最大化。但当投资人以最优价格获得目标公司的优质乃至全部资产时,亦潜藏着被目标公司债权人请求撤销并购协议的风险。
为了防止目标公司利用资产收购交易恶意逃避债务,当投资人交易对价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的低价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赋予目标公司债权人或管理人申请法院依法撤销资产收购协议的权利。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投资人在选择并购资产的交易对价时,不能仅仅只考虑商业风险及商业利润,更要兼顾法律上的风险,以市场公允价,或在债权人认可后确定的合理低价作为最终交易价格,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该风险的发生。
写在最后:资产并购有利于投资人避免承担目标公司沉重的债务负担,但我国法律为防止目标公司利用这一规则逃避债务,从而设立了一系列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这便为投资人的资产并购行为增加了一系列隐性的风险。因此,投资人在资产并购中一方面要重视尽职调查这一法律工具;另一方面要在法律的层面上权衡交易架构,进而平衡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资产并购交易的安全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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