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全部数据均基于北大法宝案例库2022年5月12日可检索到的信息进行分析。为了全面了解湖南地区近三年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律师团队利用北大法宝自带的高级检索功能,将审结时间限定为“2019-01-01至2021-12-31”,将审理法院限定为“湖南省”,将案由限定为“行政案件”,以此获得了55674件案例数据,并依托北大法宝案例库数据进行分析。
特别说明
由于部分文书在检索时间点可能未及时公开、系统识别能力有限、重复录入等原因导致本次数据分析存在少许误差,本大数据报告仅供参考。
一、湖南地区近三年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由上图可知,湖南地区的行政案件数量呈递减趋势,其中2021年度审结并被北大法宝案例库收录的案件数量仅2589件,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2020年的疫情导致行政案件数量锐减,同时还有诸多案件文书未能及时上网。
(一)法院层级分布
从法院层级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了37694件行政案件,占比67.7%;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12469件行政案件,占比22.4%;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5512件行政案件,占比9.9%。
行政诉讼案件中院审理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量一审案件越过基层法院直接由中院管辖,二审由省高院管辖。
(二)审理程序分布
从审理程序看,一审案件12559件,占比26.53%;二审案件9030件,占比19.07%;再审案件2014件,占比4.25%;执行案件11218件,占比23.7%;国家赔偿案件仅386件,占比0.82%。
从一审、二审案件的数量比例看,上诉案件占到约71%,行政诉讼一审服判率较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仍任重道远。
行政执行案件的比例达23.7%,行政执行案件大多数系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行政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
(三)地域分布
从案件地域分布看,长沙、邵阳和娄底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
二、湖南地区近三年行政案件案由情况
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确定了“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的案由划分标准。以起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管理范围)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为了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鉴于样本数据多来源于2021年1月1日前的案件,目前北大法宝数据库仍然使用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两种划分标准,即行政行为和行政领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北大法宝案例库无法准确识别全部样本的案由,出现了大量“其他”类样本,以下分析基于系统能够识别案由的样本进行。
(一)行政行为案由分析
行政处罚案件占比25.74%,行政补偿案件占比14.48%,行政复议案件占比13.77%,行政受理案件占比9.9%,行政确认案件占比7.65%,行政强制案件占比7.53%,行政征收案件占比6.62%,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占比较低。
值得留意是,行政复议案件占比13.77%。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撤销行政许可、行政确权等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程序救济。经行政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满意,仍可以就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团队认为,行政复议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和矛盾化解通道其功能价值尚可提升。从原因分析看,一方面,部分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几乎不可能,存在“官官相护”的偏见;另一方面,行政复议纠错成功的案例其结果往往没有公开,数据上只能看到行政复议未纠错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缺乏有效的途径了解行政复议的价值。就我们团队经手的案件而言,很多时候行政复议确实起到了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功能,无需提起诉讼,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维权成本。因此建议行政机关可以考虑适当公布一些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展现行政复议的纠错价值,让更多行政相对人信任行政复议、选择行政复议、多元化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二)行政领域案由分析
公安行政管理案件占比71.8%,卫生行政案件占比8.46%,资源行政管理案件占比4.72%,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件占比3.48%,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件占比3.48%,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案件占比2.97%,其他行政领域案件占比较低。
公安行政管理案件数量远远高于其他行政领域,公安行政领域包含了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几类,其中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是日常生活中最多发的行政纠纷领域。
三、湖南地区近三年行政案件裁判结果分析
(一)终审结果情况

据北大法宝数据库显示,二审案件维持原判比例高达93.47%,再审案件维持比例高达98.97%。
受限于数据库系统识别能力,这一结果虽然可能不够准确,但也足以说明行政案件二审、再审改判极少,故能否把握好一审程序十分重要。
(二)行政机关胜败诉情况
据北大法宝数据库显示,湖南地区近三年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综合胜诉率为80%。
从行政领域看,林业资源、房屋登记和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机关胜诉率较低,仅50%。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机关胜诉率为60%。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保、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机关胜诉率为70%。工商、卫生、水利领域行政机关胜诉率为80%。公安、土地资源、城市规划行政机关胜诉率为90%。
从行政行为看,行政监督案件行政机关胜诉率最低,为50%。行政征收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命令案件、行政奖励案件行政机关胜诉率为70%。行政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受理案件、行政规划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撤销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行政机关胜诉率为60%。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胜诉率为90%。
(三)裁判结果分析
上文提到,行政诉讼案件二审、再审改判率极低,笔者把审理程序限定为“一审”后得到如下数据:
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程序驳)占比22.28%,撤诉占比33.09%,判决驳回(实体驳)占比27.49%,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占比9.3%,判决确认违法占比2.97%,判决确认无效占比0.27%,判决责令履行占比1.74%。
饼状图中“裁定不予受理”包括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和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的驳回起诉案件,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直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相当于还没有开始答题就因为走错考场、带错准考证或者迟到等原因失去了答题资格。
相关法条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四、结论与建议
(一)行政诉讼案件中院管辖率较高
近三年湖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比22.4%。在笔者的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许多行政相对人都表达了对基层法院可能受行政干预的担忧。目前行政诉讼案件普遍实行(交叉)集中管辖制度,即A市人民法院管辖B市行政诉讼案件,但此制度仍不足以彻底消除行政相对人的担忧,行政相对人往往主观上希望案件在中院审理,以避开可能的行政干预。这是中院案件占比高的原因之一。
(二)行政复议程序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制度效果
数据显示,行政复议案件占比13.77%。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申请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满意,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审查。结合笔者办案经验,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有效发挥作用,行政复议程序也确实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纷止争、节约司法资源的制度效果。
(三)行政诉讼二审、再审改判率低,一审尤为重要
数据显示,二审维持原判比例高达93.47%,再审维持比例高达98.97%,绝大多数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均予以维持。鉴于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举证原则,一审举证基本已穷尽双方证据、特别是行政机关证据,故一审诉讼系行政诉讼的主战场,能否在一审诉讼中一锤定音尤为关键。
(四)行政机关胜诉率较高,行政相对人往往未能准确把握诉讼方案
数据显示,行政机关的综合胜诉率为80%,其中一审案件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和撤诉的案件达到一半。诸多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就因程序障碍被驳回起诉,或者法院向行政相对人释明后行政相对人自行撤诉。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许多行政相对人由于第一次起诉没有委托专业律师,自己起诉后又自己撤诉,这将对后续维权造成巨大的法律障碍——没有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无理由撤诉,很可能导致再次起诉不予立案或裁定不进入实体审理而直接程序性驳回。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维权之初就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依法依规及时维权。
本次大数据报告可能由于数据库识别能力不足、数据不尽全面、制作人水平有限等原因导致结果不够精准,敬请读者见谅。作为制作人,我们真诚期望各位法律职业共同体同仁能够加强交流,共同向着同案同判、感知正义的目标贡献力量。
2019-2021年湖南地区行政诉讼案件大数据报告
作者:陈戈垠 何超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本文全部数据均基于北大法宝案例库2022年5月12日可检索到的信息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