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权代持?
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以名义出资人为显名股东,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产生股权代持的主要原因
01对投资者个人隐私的保护
02规避主体不符条件
03简化股权结构,减少股东人数以提高决策效率
04关易联交
05证券科技为规避股份限售期
二、股权代持的有效成立
1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
2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
三、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01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第一显名股东对外承担股东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时足额出资
✦不得抽逃出资
✦出资填补义务
✦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第二显名股东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第三工商机关已经对其信息公示,面临缴纳税务的风险;。
第四若显名股东授权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之后果,其行为显名股东对外担责。
02显名股东的风险防范
第一对隐名股东背景、债务承受能力、信用等进行考察。
第二对隐名股东出资来源作适当审查。
第三审慎签订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隐名股东授权显名股东独立行使代持股所享有的股东权利;
✦对隐名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违约责任、股东知情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权处分、税费等作出明确约定;
✦对非因显名股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名义股东因代持股权承担责任,或依法维护代持股股益的支付而有权向隐名股东追偿。
四、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01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第一名义股东不按时足额向公司出资;
第二名义股东不积极促成确认股东身份程序进行;
第三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第四名义股东怠于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名义股东不按时足额向隐名股东支付收益;
第六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处分股权;
第七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显名股东不按隐名股东指令行事;
第八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代持股权被法院冻结或执行;
“ 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交易中心是否为三力期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影响科技支行实现其请求对三力期货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主张。故交易中心关于停止对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所持有三力期货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
第九 隐名股东无股东资格,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XX公司登记的股东为江某、龙某、王某、杨某四人。杨某与陈某之间系代持股关系,陈某为实际出资人,陈某与杨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照其约定确定,其约定仅在陈某与杨某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对XX公司不具 法律效力。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实际出资人欲成为显名股东,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设定的必要条件。在科技公司三名其他股东王某、龙某、江某中,仅江某同意陈某记载于股东名册,实际出资人陈某未经公司三名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有关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申字第842号
第十显名股东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其代持股权作为财产涉及继承、或分割风险。
02隐名股东的风险防范
第一对隐名股东背景、债务承受能力、信用等进行考察;
第二设立代持股权信托并公证;
第三审慎签订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对隐名股东前等风险事项履行程序、步骤、方式、及高额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对股权系隐名股东财产而非代持人财产予以明确
第四股权质押担保;
第五与名义股东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第六明确重大事项(选择管理者、表决权、分红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行使协商制度,须经隐名股东同意;
第七留存实际出资的证据;
第八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年限、程序和步骤(需隐名股东同意)规制。
五、公务员能否作为隐名股东?
1、代持股协议合同有效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能以此影响合同效力。故弓展公司以陈孝斌、张彩霞违反前述规定为由,认为涉案股东协议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9号
2、不能要求显名
“《公务员法》的前述管理性禁止性规范,是与当事人的“科技准入”资格有关,该类规范目的之一在于由特定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以维护社会秩序。有鉴于此,陈孝斌、张彩霞上诉提出请求成为具有公示效力的工商登记股东的主张,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9号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解析与防控
作者:陈枫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股权代持? 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以名义出资人为显名股东,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