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后,鼓励政府作为投资人出资支持企业工作,我市出现了不少以政府街道办为出资人的街办企业,经过了二、三十的发展,现这些企业渐渐退出市场并未实际经营,但主体并没有注销。近几年,根据政府的相关文件,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清理工作。
一般企业的清理方案,包括人员安置、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权属变更、税收的缴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衔接、最后根据企业的情况,对有资产、有实力的企业办理企业资产划转手续,对接收企业进行合并(有些企业因性质的原因需要先改制)对于僵尸企业予以注销。
笔者结合近几年清理街办企业的工作,针对一些长期亏损停产、没有市场竞争力、没有发展空间的企业的清理注销工作提供一些办理思路。
01分析企业性质,非公司企业和公司的清理注销登记的注销要求及难点不同。
1、 对于非公司企业,主要是针对早期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需要注销提交的资料在市场监督局网站上需有公示,在实践中难以取得的资料为:
(1)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2)如果已换发“三证合一”的企业,主管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2、对于公司企业,因为很多股东已失联,或是公章遗失,比较难以取得的注销资料为股东会关于注销企业的相关决议。
3、不管是企业性质如何,都有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该清理工作是重点而且是难点。需要对企业资产清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审计,另外还要处理人员安置工作,区分在职员工、离岗等改制人员等,计算不同人员安置待遇费用、不动产的处置(不管是否办理产权证,均应入帐后缴交房地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税费的清理、公司债权的催讨、债务的偿还。
02对于公司企业的清理注销工作不仅仅针对街办企业,对于目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在注销中亦遇到很多障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要判断公司的状态是正常存续,还是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是处于异常名录状态。
如果是被吊销的公司,只能注销,不能进行股权转让。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一家公司企业处于被吊销状态,共两名股东,一名是街道办(持股超过10%),一名是自然人股东,该自然人股东已过世,该股东的继承人如配合办理相关的股权继承登记手续,只需两股东出具相关同意注销企业的股东决议,但该股东的继承人担心该企业有债务,不愿意配合办理继承股权登记手续,注销工作陷入僵尸。
经过我方与企业所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沟通,确实没有其他可行方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笔者代理这家公司的街道办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第5款的规定、第182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法院判决解散该公司。因公司解散后满15天未成立清算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由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之后,由法院先组织听证,再由法院指定某律所担任该公司的清算组,因该公司已没有人员也没有不动产需要处置,仅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过程相对简单,后由清算组召开债权人会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再由清算组针对《审计报告》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最后再由清算组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法院出具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最终清算组根据该裁定书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企业在注销前,需要尽职调查,调查企业对外是否有对外投资,如果有对外投资,需要对该对外投资的进行处理。如果可以联系上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对股权进行转让,可以较快处理对外投资,但如果无法联系上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处于被吊销状态,则需要提起前述第1点的强制清算程序,由法院进行强制清算进而达到清算注销被投资企业的目的。
3、如果是企业处于异常名录,根据异常原因进行处理,将企业恢复正常存续状态后,才能进行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结语
对于僵尸企业的清算注销工作,不仅要处理法律层面遇到的问题,还要处理财务方面、税务方面问题,需要跟市场监督局、税务部门、法院进行多次沟通,是一门综合性的业务。我们需要加强与各级工商、税务部门的沟通,推动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相关部门为“僵尸企业”工商、税务注销设置绿色通道,解决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工商和税务注销难的问题。
对于长期未经营的“僵尸企业”的清理思路
作者:吴子华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在改革开放后,鼓励政府作为投资人出资支持企业工作,我市出现了不少以政府街道办为出资人的街办企业,经过了二、三十的发展,现这些企业渐渐退出市场并未实际经营,但主体并没有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