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导语
该案系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一,也是全国首例故意毁损自然遗迹入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26批指导性案例。这例因损毁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自然遗迹而入刑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除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同时还为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裁判尺度作出了贡献,针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是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情形,对专家意见的法律地位及可采性作出了进一步的探究。
贰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毛某某、张某乙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 “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某甲、毛某某、张某乙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某甲首先攀爬,毛某某、张某乙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甲的安全。经勘查,张某甲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过专家论证,三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在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枚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2019年12月上饶市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5月江西高院维持了上饶中院的判决,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罚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等;同时,在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三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等。
叁法律分析
(一) 案件中的“专家意见”法律地位如何确认,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随着经济科技的日益发展,各种新类型及与专业性挂钩较强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鉴定机构的委托鉴定事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经常出现一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是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的情形,此时司法机关会邀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专家意见,而专家意见通常是案件裁判的重要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在证据属性上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定性为当事人陈述,但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专家意见如何提出、专家意见证据属性等问题迟迟未定性,这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那么专家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认定?在我国早期的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意见【1】:
第一、专家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为专家意见并非八大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因此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第二、专家意见属于证人证言。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专家意见这一证据种类,但是专家意见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可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经过法定审查程序后其证据地位与普通证言并无二致,可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2】。
第三、专家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参考【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该条文首次明确规定了在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可将专家意见作为定案的参考。
在该案二审判决宣判后,于2021年0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一百条第一款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现行《刑诉解释》对比2012年发布的《刑诉解释》的规定,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仅仅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更进一步直接将检验条件完备、论证过程充分、符合法定要求的专家意见经过出庭作证后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在刑事诉讼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专家意见可以直接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从而解决了专家意见的证据属性没有明确,使其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流于形式化,难以发挥其应有价值的问题。
(二)三被告人在“巨蟒峰”岩体上打入26枚岩钉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典型的情节犯,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要件。在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使名胜古迹灭失或者多次损毁,只能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损毁”的情形。但在司法解释中并未对严重损毁的客观表现作出明确,也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可以对损毁程度进行鉴定。因此在本案中考虑到三被告人打钉攀岩的行为对巨蟒峰柱体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结合四名地学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三被告人打钉攀岩的行为破坏了自然遗产的基本属性即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特别在巨蟒峰柱体的脆弱段打入至少4个岩钉,加重了巨蟒峰柱体结构的脆弱性,26个岩钉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名胜古迹的“严重损毁”,属于刑法上的“情节严重”。
结语
本案的正确处理不仅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办案指引,以审判实务推进立法工作,正是由于司法实践工作的推动,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可独立作为证据使用的属性,在今年新发布的《刑诉解释》中首次得以确认,还有利于引导公众在旅游观光或者参与户外探险活动实践中自觉的遵守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善待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慧军、王倩:《张某甲、毛某某、张某乙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Alpha优案评析。
【2】周湘雄:《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3】李莉:《论刑事诉讼专家意见的证据属性与适用》,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从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论刑事案件中专家意见的法律地位
作者:盛宇希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壹导语 该案系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一,也是全国首例故意毁损自然遗迹入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26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