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巾帼不让须眉,柔肩亦担重任。女律师们立足岗位、勇于担当、脱颖而出,有服务基层解决纠纷的“她奉献”,有敢于对抗不公彰显正义的“她力量”,亦有运用法律守护当事人权益的“她智慧”……
在广州市天河区妇联指导下,广信君达成立“妇女之家”,通过专业优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桥梁纽带作用,设“共护她权益”专栏,积极为女性维护合法权益。
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关爱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司法实践中,涉及记录在案的家庭暴力案件不多,现实生活中未报案的家庭暴力却不少。根据近几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已上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应是每个人幸福的港湾,但家庭暴力危害着女性的人身安全及家庭、社会的稳定。让我们共同努力,落实家庭暴力相关法定责任,维护家庭和谐,勇于对家庭暴力说“No”。
案情简介
委托人庄某(女、化名)与陈某(男、化名)自2021年结婚登记,婚后未生小孩。婚姻生活期间,陈某经常对庄某实施辱骂、威胁、跟踪、骚扰、殴打行为,并以庄某家属生命安全相要挟。为此,庄某多次向居委、街道办、派出所、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但陈某仍未改变其恶劣行为。2022年初,陈某因单方认为庄某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庄某辱骂殴打,并持利器弄伤庄某,造成轻微伤。2022年,在笔者的协助下,庄某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笔者的不懈努力,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受理该离婚案,并及时依法作出了庄某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陈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陈某骚扰、跟踪、接触庄某及其近亲属;该裁定作出后,陈某并未申请复议。至此,该离婚案尚在审理中。
律师释法
本案是一例典型因家暴侵犯妇女权益,受侵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本案庄某的人身权利遭受了紧急形式的不法侵害,有权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渠道进行维权。婚姻中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候,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来自家庭紧急危险的不法侵害。
女性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做好法律维权准备。此外,更重要的是女性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说“No”,不要觉得是家庭内部事务羞于启齿,不要害怕,不要让《反家庭暴力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落空”。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
一、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5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二、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四、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相关案件与案例内容相近,纯属巧合)
岑文瑜:关爱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作者:岑文瑜来源: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巾帼不让须眉,柔肩亦担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