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中劳务施工资质对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1劳务作业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以及《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均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劳务作业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以及《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均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建设工程中的分包一般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所谓劳务作业分包,指的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2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2021年7月15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亦发布通知,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工作。
劳务施工资质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其对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何,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是否就可以任意分包了呢?
一方面,劳务分包企业仍应当在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再承接劳务施工作业。但是否具备劳务施工资质原则上不影响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进行法条释义时提出,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3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劳务分包合同均属有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 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支解工程或专业工程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专业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需要“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以符合形式上合法的分包合同形式,而实质上的合同内容却是由劳务分包企业完成专业工程,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 劳务承包人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均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施工作业再次分包的,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 个人承接劳务施工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以及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个人不能作为劳务作业承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
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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