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反垄断执法案件大盘点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2月7日,随着美敦力因限制转售价格违法,被国家发改委罚款1.185亿元的消息公布后,再次引发大家对政府反垄断的关注。

12月7日,随着美敦力因限制转售价格违法,被国家发改委罚款1.185亿元的消息公布后,再次引发大家对政府反垄断的关注。为此,小编特意整理了2016年截止当前国家发改委已公布的反垄断执法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参考和警示。
案件一
▪ 五家医药企业 “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4号
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等五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
别嘌醇片是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别嘌醇制剂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别嘌醇片还列入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价格低廉,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全国获得别嘌醇片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有15家,2012年至2013年实际有7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2014年以来实际只有重庆青阳、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3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
重庆青阳及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及商丘华杰作为生产销售三个品牌别嘌醇片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三方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统一上涨别嘌醇片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严重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市场的竞争,对2014年4月以来别嘌醇片价格上涨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增加了广大高尿酸血症和痛风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本案垄断协议涉及上涨价格、分割销售市场两种行为,性质较为严重,特别是2014年以来全国只有当事人生产三个品牌的别嘌醇片,垄断协议对别嘌醇片市场竞争的排除、限制程度较深。根据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当事人在垄断协议中的不同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并处罚款:一、对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的重庆青阳及其关联销售企业重庆大同,处上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计180.52万元。二、对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的江苏世贸天阶,处上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计118.40万元。三、对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的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分别处上年度销售额5%罚款,计49.56万元、51.06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加强医药行业价格监管,依法保障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加强对经营者生产销售活动和价格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维护有利于形成合理价格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二
▪ 三家药企“艾司唑仑药品涉嫌垄断行为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5号-7号
2016年7月27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对艾司唑仑药品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我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4家,实际在产的只有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四药)。作为艾司唑仑原料药的生产经营企业,当事人与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一、违法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艾司唑仑原料药达成 “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就艾司唑仑片剂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二)实施了艾司唑仑原料药“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
(三)实施了艾司唑仑片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二、垄断协议的达成并实施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的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是以排挤片剂市场竞争对手、提高片剂价格为目的。
(二)艾司唑仑片剂市场的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提高了药品价格。
(三)在原料药市场、片剂市场实施垄断协议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仑片剂市场供应总量减少,患者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
三、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分别处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剂销售额百分之七、百分至二点五、百分之三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603,823元。
案件三
▪ 国家发改委依法对美敦力价格垄断行为罚款1.185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敦力”)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业务领域医疗器械产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85亿元。
美敦力在中国境内市场采用转售的方式销售医疗器械产品,其交易相对人包括平台商和一级经销商。现查明,至少自2014年起,美敦力通过经销协议、邮件通知、口头协商等方式,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限定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转售价格、投标价格和到医院的最低销售价格,并通过制定下发各经销环节的产品价格表、内部考核、撤销经销商低价中标产品等措施,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美敦力还采取了纵向限制销售对象和销售区域、限制经销竞争品牌产品的措施,进一步强化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
美敦力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涉案产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涉案产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且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和豁免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责令美敦力立即停止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并处2015年度涉案产品销售额4%的罚款,计1.185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加强医疗器械行业反垄断监管,制止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各种限制竞争措施,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处罚决定书中不难发现,2016年,国家发改委重点针对医药、医疗器械行业进行反垄断监管。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表示,医药领域关系百姓民生,未来这一领域的反垄断调查,还将持续加强。
而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卢延纯副局长,在近期举行的中国进口车高层论坛中也指出“今年年底之前会再对一家汽车业企业做出反垄断处罚,现在正在走处罚程序。”
沉寂了一年的多的汽车业反垄断在年底将又掀波澜。
雷杰展达将持续关注最新的反垄断执法动态并继续提供专业的商业合规法律服务。
注:以上信息部分摘选于国家发改委官网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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