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并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或退出市场时,需要完成特定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司解散、清算及注销等。公司解散、清算、注销及终止应如何区分?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什么是公司解散?
A、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停止经营,启动清算程序,最终使公司终止的过程。
Q、公司解散事由有哪些?
A、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五,人民法院将陷入公司僵局的公司判决解散。上述五种解散事由,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属于自愿解散,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四项属于行政解散,即“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五项属于司法解散。
Q、什么是公司清算?
A、公司清算,是指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依法定程序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止公司的活动。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都应当进行清算。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便进入终止前的特殊阶段,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发生重要变化。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Q、公司清算有什么类型?
A、根据清算程序不同,公司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可以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自行清算由公司股东或管理层自行组织。强制清算则是因自行清算不能或难以启动,而由公司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启动并监管的清算。
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是公司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终止时,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这时对外的债务均可足额偿还,并且尚有剩余财产供股东分配。如果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须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保、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
Q、什么是公司注销?
A、公司注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申请,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作出准予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公司注销是依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公司注销是公司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
Q、什么是公司终止?
A、公司依法定程序结束经营并消灭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终止相较于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和公司注销,是一个上位和整体概念,四者不在一个层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注销虽然是公司终止效果的完成标志,但公司注销与公司终止也不能简单等同。根据《民法典》第72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即终止,无须办理注销登记。在此情形下,法人终止并不需要以法人注销为前提。简言之,解散指引起公司终止的原因,是公司终止的开始,之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公司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公司终止这一整体效果才最终达成。
Q、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否存续?
A、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仍然存续,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如何理解与区分公司解散、清算、注销及终止?
作者:邵兴全来源:中豪律师事务所

导读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并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或退出市场时,需要完成特定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司解散、清算及注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