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定代表人到底是什么?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代表公司的负责人。故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责令法定代表人履行配合执行义务,若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措施,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被采取的执行措施
1、被限制高消费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会对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责令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若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被限制出境
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一般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往往以影响债务履行为由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便法定代表人配合执行。
3、被拘传
为查明公司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接受询问,若法定代表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拘传。
4、被责令追回财产或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审判法官或执行法官会对公司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若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处分前述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被通知到场配合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涉及强制公司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通知其法定代表人到场配合执行。若法定代表人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6、被罚款、被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一般会向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公司报告当前财产情况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公司若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
7、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若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1)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被确定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虽然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二、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如何救济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其实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1、法定代表人合法变更
法定代表人任命系公司意思自治范畴,非恶意规避执行,若法定代表人真实、合法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可尽量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虽然司法实务过程中,绝大多数法院均以原法定代表人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影响债务履行为由不予支持。但某些法院予以支持。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法定代表人一般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登记载明为准。被限制消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受禁止的消费行为;除法定代表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外,对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向执行法院确实有效的履行担保,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
3、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必要时,法定代表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请求申请执行人宽容和理解,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
4、公司履行完毕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
5、申请公司破产
公司如果符合破产申请条件,法定代表人可以被执行人公司的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若法院最终裁定公司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将解除所有执行措施,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令。地方法院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仅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被选定作为法定代表人时需谨慎,了解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更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配合执行义务,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院在执行公司中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作者:陈枫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导读 法定代表人到底是什么?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代表公司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