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工商登记资料非本人签字,就能以此否认股东身份吗?
不少人看到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时,第一反应就是:登记文件不是我本人签字的,我肯定是被冒名了。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纠纷,一公司股东张某证明了登记资料非本人签字,没想到法院一纸判决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明明签名是假的,为何法院不支持?这起案件揭开了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签字非本人,并不一定等于被冒名。 ✦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登记成立,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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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看到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时,第一反应就是:登记文件不是我本人签字的,我肯定是被冒名了。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纠纷,一公司股东张某证明了登记资料非本人签字,没想到法院一纸判决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明明签名是假的,为何法院不支持?这起案件揭开了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签字非本人,并不一定等于被冒名。 ✦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登记成立,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为李某、
在产业整合持续深化的背景下,股权并购的交易逻辑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收购方不再以当期利润为主要收购考量,而是强调补全产业链关键环节、锁定稀缺产能与订单承接能力。此类产能导向型并购中,标的企业的价值锚点由利润表转向产线设备、产能储备、扩产空间与供应链协同能力。 本文以一起典型交易结构为分析样本:买方拟收购标的公司51%控股权,核心诉求为依托标的公司成熟产线与产能储备,补齐自身产业链短板、满足订单配
对债权人而言,“打赢官司”只是阶段性目标;真正将纸面的胜诉判决转化为实际回款,才是代位权诉讼的终极目的。要实现从胜诉到实际回款的落地,债权人需要精准设计全流程的法律组合手段,把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一体化规划,而不是仅局限于提起代位权诉讼本身。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的关键策略 根据《建工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的规则设计,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天然武器”,但要将这一武器用好用透、实现精准打击
引言 破产实务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是管理人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债权人异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应当首先遵循。 一般表决事项方面,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之效力边界,系公司治理实务中争议频发之基础性问题。章程究竟为纯粹内部自治规范,抑或兼具对外拘束效力之公示文件?此一问题的厘清,直接关涉公司对外交易安全、股东责任认定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本文结合五个司法判例,系统梳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照。 1 结论性概述 公司章程之效力,依其作用对象,可作二元区分: 对内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绝对约束力
一、问题的提出 股权回购条款是私募投资人最常使用的退出保障工具。其典型商业逻辑是:若被投企业未能如期上市,创始股东有义务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人股权。然而,纸面保护设计在现实中常撞上三重执行困局:行权时效、偿付能力、多轮投资人权利冲突。 二、法律性质与裁判立场 回购条款的法律性质,主流观点认为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即获得要求创始人履行回购义务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的
以案为鉴,专业致远。中银律师事务所2025-2026年度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已公布。优秀案例系列分享致力于将鲜活的实战经验萃取为可传承、可复用的知识资产,深化总分所协同联动,以精品案例驱动法律服务产品创新,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中银力量。 基本信息 主办律师:总所毛华涛律师 涉及领域:诉讼业务-诉讼与仲裁 行业关键词:投融资并购、股权回购、投资对赌责任纠纷 案件概述 近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毛华涛律师代
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026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继续将 《企业破产法》 修订列为重点推进项目,反映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我国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立法方向。《修订草案》首次设立跨境破产专章,是本轮修法最具突破性的制度创新之一。 现行 《企业破产法》 关
引言 本文基于道可特金融资本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视角,旨在系统梳理保证、抵押、质押与独立担保四种增信措施的法律效力层级,为金融资本运作中的担保工具选择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可操作性的分析框架。 当代金融资本运作呈现高度结构化与多层嵌套的显著特征,增信安排已从单一担保模式演进为复合型的信用增级体系。在资产证券化、结构化融资、跨境并购等复杂交易中,优先级/次级分层、超额抵押、差额支付承诺、第三方保证、独
引言 在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高管人员因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而被追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屡有发生。本文所介绍的由德恒深圳办公室律师代理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A公司的两名“在册”董事张某、张某某,此前被法院缺席判决承担1.41亿元的巨额债务,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裁定再审,经再审后张某、张某某最终被免除1.41亿元的破产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