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行使的实务分析
引言 破产实务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是管理人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债权人异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应当首先遵循。 一般表决事项方面,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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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破产实务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是管理人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债权人异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应当首先遵循。 一般表决事项方面,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引言 在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高管人员因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而被追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屡有发生。本文所介绍的由德恒深圳办公室律师代理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A公司的两名“在册”董事张某、张某某,此前被法院缺席判决承担1.41亿元的巨额债务,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裁定再审,经再审后张某、张某某最终被免除1.41亿元的破产债
前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进行了审议。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本次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是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逾十九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
导语 信托,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熟悉的是,经常听到“信托产品”“家族信托”这些词;陌生的是,它到底是什么、怎么运作,很多人说不清楚。当一家信托公司破产时,一系列问题就浮现出来:投资者的钱还能拿回来吗?员工的工资和巨额奖金怎么算?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某信托公司破产清算案,恰好涉及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信托机构欠付职工工资中,哪些能优先受偿,哪些只能算普通债权,哪些压根
摘要 第三人免责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中具有显著的制度价值。它能够降低并行诉讼成本、稳定重整预期,也可能在个人/集团企业互相担保和大规模侵权赔偿中发挥集中债务清理功能。但若将其直接理解为重整计划可以通过多数决免除非债务人责任,则会突破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中心结构。本文将“第三人”限缩为债务人的自然人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结合美国普渡制药案、我国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以
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
摘要: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共同借款人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并获偿后,另一共同借款人的债务是否消灭,是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保护领域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以股抵债清偿100%即视为债权已获全额清偿,担保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随之免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人依重整计划从债务人处受偿后,仍有权要求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者想着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交付、办证等,但其受制于房屋的建设进展,如案涉房屋未竣工且无续建投资注入或购房合同无效等问题,该购房合同已无法履行,购房者有返还购房款的债权,该债权能否具优先受偿地位,有争议。 破产程序中的返还购房款债权之性质的认定观点有以下几种:宜为优先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
引言 在企业破产法律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连接法院、管理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关键枢纽,既是债权人实现自治的法定平台,也是破产程序高效推进、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制度保障。本文结合 《企业破产法》 规定与司法实践痛点,系统梳理债权人会议的基础理论、核心功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要点、高频实务难题及应对措施,为破产实务工作提供可直接参照的操作指引。 一 债权人会议概述 (一)破产制度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破产制
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及农民工工资请求权等法定优先权呈“潮涌”之势,持续挤压银行担保物权的安全边际,使抵押权陷入“数量扩张与顺位下沉”的双重困局。本文从各类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与公示方式出发,系统分析上述四类法定优先权的制度构造、适用条件及清偿顺位,构建不同程序语境下的权利排序图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贷前调查、非诉处置、诉讼执行与破产程序中的差异化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