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重整计划的效力相对性研究——以共同借款人清偿责任认定为视角
摘要: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共同借款人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并获偿后,另一共同借款人的债务是否消灭,是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保护领域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以股抵债清偿100%即视为债权已获全额清偿,担保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随之免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人依重整计划从债务人处受偿后,仍有权要求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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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共同借款人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并获偿后,另一共同借款人的债务是否消灭,是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保护领域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以股抵债清偿100%即视为债权已获全额清偿,担保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随之免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人依重整计划从债务人处受偿后,仍有权要求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1]但同时破产重整制度也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有第三方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后,由于重整制度更多是为了让债务人重生[2],债权人的债权不可能得到实际上的100%清偿,因而债权人如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使得自身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债权人在按照《重整计划》的债转股方式受偿后,是否属于全额清偿,是否还可以继续向连
内容摘要:在保交楼政策的背景下,共益债投资作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途径之一,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购房者权益意义重大。但实践中,为保障投资安全,投资人普遍要求赋予共益债投资“超级优先权”的清偿地位,这与当前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若处理不当,或是因融资受阻导致项目无法重启,损害购房者群体利益、危及社会稳定;或是为引入资金而排除抵押权优先性,动摇担保物权制度基础。本文立足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结合
一、前言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已渐成常态。与上市公司相比,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在监管约束、价值评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紧迫性等方面具有显著特殊性,操作模式更灵活,也更具复杂性与挑战性。 本文聚焦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对比其与A股上市公司、非公众公司重整的核心差异,系统剖析关键问题与操作路径,希望能为困境企业、管理人、重组方、中介机构及监管部门提供实操指引
从“手机”“天下无贼”到“非诚勿扰”,华谊兄弟曾是中国电影的代名词。而今,这家曾经的“影视第一股”因拖欠一笔1140万元广告费,被债权人推上了破产重整的审判台。这背后,是8年亏光85亿的惨烈数字,是明星对赌的资本泡沫,更是影视行业资本狂潮退去后的一个典型标本。 2026年4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浙07破申2号《决定书》,决定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
引言 2026 年 1 月 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 38 家公司重整计划,涉及总债权 2387.3 亿元、债权人 3105 家,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史上规模最大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之一。在本文中,道可特破产重整团队从破产法实务角度,系统解构苏宁案的重整方案架构、实质合并法律适用、债权清偿安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核心议题,并结合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的最新立法动态,探
引言:矿业并购,为何此时此刻? 当前,全球矿业正经历一场深刻的结构性变革。在新能源革命、人工智能算力需求爆发、全球供应链重构等多重因素叠加下,铜、锄、钕、锭等关键矿产资源的战略价值正被重新审视,矿业并购重组随之进入前所未有的活跃期。2025 年全球前 50 大矿业公司合计市值突破 2 万亿美元,全年增加近 9000 亿美元,终结了持续三年的停滞期。与此同时,中国矿业领域并购交易规模已达“千亿级”,
本文为中国破产法论坛获奖论文,旨在解决重整企业程序中行为能力受限导致的行为效力待决与权责边界不清问题,通过将重整企业比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管理人比附为法定代理人,以期建立一套递进式效力判断规则与类型化责任分配路径,提供实务参考。 破产重整程序中,各相关主体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认定是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本文系2025年度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征文获奖文章,[1]旨在回归民事法
【案例解析】 预重整期间,执行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可以中止执行促进企业重整成功——苏州法院2024年度执行典型案例“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情摘要】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以特种线缆及光伏为主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月,公司债权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预重整,苏州中院破产审判部门经审查后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其他债权人相继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处置案涉
案例解析 投资人德成公司未按重整计划支付投资款,导致天宏公司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2021)鲁1625民初1486号 案 案情摘要 2015年8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天宏公司破产重整,2017年2月23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德成公司作为投资人应分五期支付投资款,第一期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240000000元,第二期应于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