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权利体系与路径
引言 在房地产交易实践中,常出现购房者已支付价款甚至实际入住,却因开发商陷入债务纠纷,导致所购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形。面对此突发状况,购房者往往感到无助与困惑。本文旨在立足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特别是结合新近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10号,以下简称《2025解释》),系统梳理商品房买受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权利、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要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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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房地产交易实践中,常出现购房者已支付价款甚至实际入住,却因开发商陷入债务纠纷,导致所购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形。面对此突发状况,购房者往往感到无助与困惑。本文旨在立足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特别是结合新近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10号,以下简称《2025解释》),系统梳理商品房买受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权利、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要件与
随着近年来中英双向司法互惠的破冰以及英国多起标志性判例的尘埃落定,利用英国普通法规则对中国判决进行执行已成为跨境追索的利器。本文围绕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展开,为中国债权人赴英国追债提供指引与实操路径。 一、在英国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依据 在英国(本文特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相对简便的登记执行程序、将外国判决登记后予以执行;二是依据普通法
【摘要】被执行人为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利用亲戚、朋友的微信、支付宝(财付通)及银行账户收支钱款、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多发。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从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涉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他人账户资金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可控财产、行为持续时间的起算以及转移财产行为与“无法执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通过梳理最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分析利用他人账户逃
【导语】一个真实的执行困境 收购的一笔不良资产,底层债务人是一家轻资产贸易公司,法院穷尽查控后只追回不到10%的债权,案件终本。但这家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三位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到2035年,目前实缴为零。 公司明明”有钱”,债权人却只能干瞪眼。2024年7月1日新 《公司法》 施行,第54条确立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很多债权人以为曙光来了——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现实远比想象复
“履行已经生效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纠纷,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的问题,结论是:应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直接认定违约责任,亦通常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适用条件。 01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适用限制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但对于调解书,再审的启动条件非常严格。 《民事诉讼法(2023-09-01发布)》
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
一对加起来年近一百五十岁的退休夫妇,2007年协议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共同财产,2023年又为近亿元资产分割对簿公堂。庭审中,双方各自陈述、相互指认对方名下财产,结果财产没分成,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相关线索被移送公安和纪检监察。 这起案件最近引发了广泛讨论。 笔者认为,如果只把它看成一个“离婚互揭家底、自曝腐败线索”的社会新闻,就低估了它对律师行业的警示意义。 一、本案不是一
1、案件基本情况 我方案件在仲裁过程中,于2020年7月16日轮候冻结了B公司所持有的C银行股权(以下简称案涉股权)6000万股,后转为了正式冻结。2024年,我方在执行案涉股权过程中,案外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我方对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2日,案外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排除我方对1250万股的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后又提出执行异议变更申请,请求排除对3500万股案涉
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向代理律师签发的、授权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与履行能力证据的法律文书。本文将介绍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如何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可调查的财产线索类型等内容。 一、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引言 在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施工关系中,当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其他债务纠纷面临财务困境,其债权人,无论是善意债权人还是与被挂靠企业恶意串通,企图侵吞工程款的债权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对被挂靠企业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此时,发包人应支付给被挂靠人的工程款,由于形式上属于被挂靠企业的财产,极易成为被执行的对象,这直接导致实际施工人面临本该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被冻结、划扣的风险,严重影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