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仲裁过程中能否变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解除事由及依据吗?
A: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过错解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了六种情形,当劳动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实务中,尤其是用人单位,对于适用上述六种情形中任何一种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有严格的规定。比如“不符合录用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对于这些情形,在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基本上都需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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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过错解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了六种情形,当劳动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实务中,尤其是用人单位,对于适用上述六种情形中任何一种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有严格的规定。比如“不符合录用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对于这些情形,在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基本上都需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裁审衔接协同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共治,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4月2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加强劳动争议纠纷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入选。 用人单位异地派遣违规参保拒担责任案 吴晓祥 民事审判庭法官 肖楠 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案情简介
成都中院、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工作负责人参与了发布。 目 录 案例一: 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基本劳动条件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某科技公司与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二: 以就业为目的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受用人单位支配性管理,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陈某与成都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三: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关系主体且基于非真实意思表示出具离职申请,不影响劳动者工龄
在劳动争议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常面临一个令人困扰的程序难题:当你满怀希望地将仲裁申请材料递交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却可能被告知“本案不属于我们管辖”,更棘手的是,窗口工作人员仅作口头告知,拒绝接收材料,或接收后迟迟不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这种“程序空转”的状态,不仅让维权进程戛然而止,更可能因时间流逝而面临仲裁时效超期的风险。面对此困境,劳动者应如何破局,依法保障自身诉权?本文将结合法
案情回顾: A于2010年7月入职B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续签至2024年8月,A实际工作至2024年12月底。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因B公司装修A居家办公,期间正常提供劳动。2024年12月底,B公司以A“屡次频繁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无故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后A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向A支付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5〕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的颁布实施,对劳动争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聚焦职业病防护特殊场景下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第十八条明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资赔偿责任,分别从不同维度,为用人单位用工合规确立了裁判规则。本文将对前述两条规定进行深度解析,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体系化合规指引。 01 第十七条:职
冉某诉重庆某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关键词 民事 劳动争议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签 二倍工资 诚信原则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1日,原告冉某与重庆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合同期满后,重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关法律风险的防控 (一)司法解释新规的正确理解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归纳、整合了实践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多种情形。根据第10条、第11条,以下情形之一,均可构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者(不限制延长的次数,仅要求累计延长的期限);(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自动续期者(无论自动续期多长时间);(3)虽然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由,为帮助各位律师掌握相关裁判观点,本文依托 Alpha 案例库强大的检索与分析功能,从海量裁判文书中提炼出较具代表性与指导意义的 14 条核心裁判规则,涵盖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报酬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四大板块。 每条规则均附有来自 Alpha 案例库的真实生效判例(点击案例名称即可跳转查阅全文),力求以实务视角揭示当前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主流观点与裁判
答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问题涉及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