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咨询(二十五)--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海商法》的适用
引言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 《海商法》 )进行了,自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的首次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笔者印象当中, 《海商法》 、 《合同法》 、 《仲裁法》 是新中国法制史上,为数不多的三部自生效后,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修订的法律。这三部法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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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 《海商法》 )进行了,自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的首次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笔者印象当中, 《海商法》 、 《合同法》 、 《仲裁法》 是新中国法制史上,为数不多的三部自生效后,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修订的法律。这三部法律都
引言 在全球化贸易的宏观背景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作为连接各国经济的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物流行业的精细化发展,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日益关键的角色。然而,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往往超越了传统的“代理”范畴,深度参与到运输的各个环节,甚至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或收取运费。这种业务模式的演变,导致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Carrier)之间的法律身份
一、问题提出:公益诉讼如何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海洋是生态环境系统中最为重要也是体量最大的组成部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海洋生态灾害多发,
01、问题的提出 货物顺利装船,货款已经收妥,卖方本以为这笔交易已画上句号。然而数月后,一封来自承运人的索赔函件打破了平静: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人提取,由此产生的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持续累积,承运人以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由,要求卖方承担全部费用。 在外贸实务中,卖方往往感到困惑:FOB条款下,运费是买方付的,船也是买方订的,为什么风险最终由卖方买单? 回答这一问题,关键不在于贸易术语,而
一、序言 2025年7月7日至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最终审定并通过了一份标题为“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追查和追回:贸易法委员会工具包和背景说明”(Asset Tracing and Recovery i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 UNCITRAL Toolkit and Background Notes)(以下简称“《资产双追》”)的案文,并决定将
在上篇《马来西亚商标注册与维护全攻略》中,我们系统梳理了马来西亚商标检索、申请、周期、费用、审查、异议、驳回、变更、续展、连续 3 年不使用撤销、使用证据等核心布局要点,为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前置品牌布局提供了完整指引。 品牌出海,注册是基础,维权是保障。马来西亚 2019 年 《商标法》 构建了民事、刑事、行政、海关、电商平台五位一体的商标保护体系,执法渠道明确、救济措施全面,同时设有官方主动
在上篇《新加坡商标注册与维护全攻略》中,我们系统梳理了新加坡商标从申请布局、审查周期、费用规则、异议答辩到商标维持、5 年不使用撤销的全流程实操要点,为中国企业出海新加坡的品牌前置布局提供了具体指引。 品牌保护的核心,不止于成功注册,更在于遭遇侵权时的有效维权。作为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完善、执法力度最严格的国家,新加坡构建了民事、刑事、海关保护、平台治理四位一体的商标维权体系,规则清晰、救济全面
2025 年 10 月 2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下称 “新法”),将于 2026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法聚焦统一内外航运规则、平衡船货双方权益、护航数字航运发展、筑牢绿色航运底线四大核心,系统性回应了三十年来航运实践的痛点、难点与新问题,对航运、保险和贸易等领域将产生深远且长期的影响。现作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与整体基调:
引言 船舶,作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工具,其航行安全不仅关乎船货安危,更牵动着全球供应链的稳定。然而,广阔的海洋并非永远风平浪静,船舶碰撞事故作为最古老、最常见的海事风险之一,至今仍时有发生。当两艘或多艘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如何公平、合理地划分各方责任,便成为海商法领域一个复杂而核心的议题。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精巧运用,更是对航运实践、风险分配乃至公共利益的深刻考量。 船
引言 海上保险法以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doctrine)作为因果关系判断的基本规则,要求保险人仅对承保危险作为损失近因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海上风险的复杂性决定了损失往往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产生,承保危险与除外危险交织并存的情形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传统近因原则的“全有或全无”(all-or-nothing)裁判逻辑在处理多因并存案件时捉襟见肘,比例因果关系规则(pr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