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行使的实务分析
引言 破产实务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是管理人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债权人异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应当首先遵循。 一般表决事项方面,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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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破产实务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是管理人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债权人异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应当首先遵循。 一般表决事项方面,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026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继续将 《企业破产法》 修订列为重点推进项目,反映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我国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立法方向。《修订草案》首次设立跨境破产专章,是本轮修法最具突破性的制度创新之一。 现行 《企业破产法》 关
01.研究背景概述 2026年3月,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据统计,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4851件,占比全部民事检察案件33%(2024年为31%),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共10555件,法院审结9175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8324件,占法院审结数的90.7%,监督意见采纳率保持较高水平。该白皮书进一步表明,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是民事
引言 在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高管人员因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而被追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屡有发生。本文所介绍的由德恒深圳办公室律师代理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A公司的两名“在册”董事张某、张某某,此前被法院缺席判决承担1.41亿元的巨额债务,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裁定再审,经再审后张某、张某某最终被免除1.41亿元的破产债
尽职调查通常是指调查方对被调查方的数据、资料等涉及历史沿革、营运、股权、实际控制人、财务、人事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 尽职调查服务于民商事业务、处置不良资产等事项。破产业务涉及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载明:接管、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破产事务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含接管、处理破产企业的相关事务等,包含要求债务人
前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进行了审议。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本次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是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逾十九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
2026年6月29日,四川省第五届律师“十佳代理词”“十佳辩护词”发布会在成都召开,并现场公布了获奖名单。本届评选共征集代理词202篇、辩护词67篇,其中代理词数量创历届新高。经过多轮严谨评审与层层遴选,最终评选出“十佳代理词”10篇及提名10篇、“十佳辩护词”10篇及提名10篇。 我所杨旭律师、杨全友律师撰写的《甲公司管理人诉乙公司、丙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再审代理词》入选“十佳代理词”
导语 信托,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熟悉的是,经常听到“信托产品”“家族信托”这些词;陌生的是,它到底是什么、怎么运作,很多人说不清楚。当一家信托公司破产时,一系列问题就浮现出来:投资者的钱还能拿回来吗?员工的工资和巨额奖金怎么算?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某信托公司破产清算案,恰好涉及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信托机构欠付职工工资中,哪些能优先受偿,哪些只能算普通债权,哪些压根
摘要: 《公司法》 (2023年修订)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将关联担保的规制范围从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扩展至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并新增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收购提供担保适用关联担保规则的特殊情形。上述变化对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提出更高要求:审查范围从“显性关联人”延伸至“隐性控制链条”,审查内容从单纯的决议机关扩展至股权收购交易结构。本文以“相对人”即“债权人”为立场,系统梳理关联担保规范的历史演进,分
摘要 第三人免责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中具有显著的制度价值。它能够降低并行诉讼成本、稳定重整预期,也可能在个人/集团企业互相担保和大规模侵权赔偿中发挥集中债务清理功能。但若将其直接理解为重整计划可以通过多数决免除非债务人责任,则会突破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中心结构。本文将“第三人”限缩为债务人的自然人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结合美国普渡制药案、我国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