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欠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罚息的法律定性与实务处理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最终进入破产程序。土地作为房企的核心资产,往往涉及许多极具争议且关乎各方重大利益的问题,其中房企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普遍存在,且常伴随高额滞纳金、罚息。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欠缴的国有⼟地使⽤权出让金,以及因逾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息,应当如何定性?是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是作为普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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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最终进入破产程序。土地作为房企的核心资产,往往涉及许多极具争议且关乎各方重大利益的问题,其中房企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普遍存在,且常伴随高额滞纳金、罚息。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欠缴的国有⼟地使⽤权出让金,以及因逾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息,应当如何定性?是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是作为普通债
内容摘要:在保交楼政策的背景下,共益债投资作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途径之一,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购房者权益意义重大。但实践中,为保障投资安全,投资人普遍要求赋予共益债投资“超级优先权”的清偿地位,这与当前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若处理不当,或是因融资受阻导致项目无法重启,损害购房者群体利益、危及社会稳定;或是为引入资金而排除抵押权优先性,动摇担保物权制度基础。本文立足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结合
一、前言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已渐成常态。与上市公司相比,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在监管约束、价值评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紧迫性等方面具有显著特殊性,操作模式更灵活,也更具复杂性与挑战性。 本文聚焦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对比其与A股上市公司、非公众公司重整的核心差异,系统剖析关键问题与操作路径,希望能为困境企业、管理人、重组方、中介机构及监管部门提供实操指引
从“手机”“天下无贼”到“非诚勿扰”,华谊兄弟曾是中国电影的代名词。而今,这家曾经的“影视第一股”因拖欠一笔1140万元广告费,被债权人推上了破产重整的审判台。这背后,是8年亏光85亿的惨烈数字,是明星对赌的资本泡沫,更是影视行业资本狂潮退去后的一个典型标本。 2026年4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浙07破申2号《决定书》,决定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
引言 股东失权制度是新 《公司法》 新增的专门规定,指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尤其是严重违反出资义务时,经法定程序,其股东资格及相应权利被公司强制剥夺的法律制度。它其实是通过对股东权利的剥夺,实现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和契约精神的坚决捍卫。股东一旦失权,即丧失了对未缴出资股权的股东权利,同时也就不再对失权股权对应的未缴出资承担出资责任。因此,可能出现股东利用对董事会的控制地位,滥用股东失权制度,从而损害公司
引言 2026 年 1 月 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 38 家公司重整计划,涉及总债权 2387.3 亿元、债权人 3105 家,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史上规模最大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之一。在本文中,道可特破产重整团队从破产法实务角度,系统解构苏宁案的重整方案架构、实质合并法律适用、债权清偿安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核心议题,并结合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的最新立法动态,探
引言 在破产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常常呈现出交织并行、互为关联的状态,债务人的执行情况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我们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判断。在大型的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的执行和破产情况往往还牵连着复杂的社会民生问题,尤其需要慎重处理。 本文以广悦律所银行与金融领域经办的一起成功破产案例为分析对象,聚焦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相互交叉的复杂情境下应如何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及如何平衡债权
Q22、个人破产的管理人与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在履职上有差异吗? 刘岩律师 有的。 首先,在财产上。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在财产调查上有诸多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很多个人破产涉及的资产是企业会购买或者取得的。列举以下两个例子。 1.保险。 自然人可以购买一些高额保费的保险产品,例如高端医疗险、高额终身重疾险、高额定制化意外险、大额年金险以及增额终身寿险等等。储蓄理财类保险的设计核心就是现金价值积累,退保时可
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新修订的 《企业破产法》 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新增了多项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以下是主要修改和新增制度的概述: 一、新增制度 1、破产工
摘要 我国的个人破产试点地区,已存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处理自然人债务、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联动处理,及少数个案中将企业与个人债务合并清理的司法实践,但其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依旧具有局限性。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合并处理,更有利于公平处理债权、终局性化解债务及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程序效率价值。目前,我国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合并处理依旧缺失上位法、合并标准亟待厘定,程序间的差异协调也需关注。 关键词:个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