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损害金额”之刑民认定规则
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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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
生物医药是江北新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细胞治疗、慢病毒CMC开发更是前沿创新领域。技术研发充满未知与挑战,近期,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清晰划定技术风险与违约责任的边界,为产业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图片由AI生成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科某公司与蓬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科某公司委托蓬某公司就“细胞治疗用质粒和慢病毒CMC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总费用116
引 言: 在技术交易实践中,一份“先做后签”的技术开发合同,可能让开发方追讨百万款项却因约定不明而陷入困境;一个不合理的管辖条款,可能让双方千里迢迢异地诉讼徒增成本;一句“打造行业领先平台”的模糊目标,可能成为法庭上无法证明的“履约黑洞”…… 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深入推进,技术开发、转让、许可等交易日益频繁,技术合同纠纷数量快速增长、争议日趋复杂、涉案标的持续走高。2021年至2025年间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其保护制度旨在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5年修正)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该定义确立了商业秘密构成的“三要素”,也即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其中,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即指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案件
引言: 当数据成为贯穿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的核心生产要素,一个现实的问题便是:数据权益的保护路径该如何构建?“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数据保护划定了顶层设计方向。[1]2025年新修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新反法”)第13条第3款增设“数据保护专款”,将之前司法保护的实践进行升华,解决了具体法律依据问题。而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由此得出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是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对于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争议场景较多发生在员工离职后,即因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原客户未与用人单位发生交易,反而与该员工、员工
摘要 本文围绕生物医药领域在商业秘密保护与数据合规方面的现实需求,系统探讨了“律师+公证”协作机制的服务模式与创新路径。文章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与南京公证处的合作为案例,介绍了通过“证据事前固定、纠纷预防”、“数据要素流动合规服务”、“公证数字存证平台”及“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平台”等机制,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数据合规治理的一体化服务体系。该模式融合律师的合规设计与风险评估能力、公证处的法律公信与技
引言 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然而,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迅速迭代,有关商业秘密的纠纷层出不穷。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反向工程抗辩是被诉侵权人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在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常常辩称其并未非法获取或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而是通过正当的反向工程手段从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规定了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一款实施违法行为者应当作为被告起诉,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情形之司法认定有所难度,尤其是共同侵权,特别是共同过失以及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之认定。 关键词:商业秘密 被告 确定 共同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规定了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一款实施违法行为者应当作为被告起诉,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情形之司法认定有所难度,
摘要: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4款 规定,“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民法典》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并没有对权利人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能够举证证明其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可以依法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权利人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开发者,或者受让人、继承人、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等;利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