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不畅时,节流尤显重要——新冠疫情下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支招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部分行业的企业可能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着生产经营上的困难。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部分行业的企业可能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着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在开源不畅的特殊期间,企业需在节流方面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措施,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结合目前的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和司法实践,我们尝试以上海地区企业为例,提供下述一些操作建议,以期能够帮助企业更为有效地降低用工成本渡过难关。
一、企业短期的应急措施
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基于实际生产运营需要,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需求可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与员工积极协商,达成更为灵活的用工安排,就可能是企业比较现实的选择:
01
与员工协商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比如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由于该等安排系对原有劳动关系的重大调整,若企业期望适用该等措施的话,需与员工就相关安排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当然,需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即便采用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企业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扣除员工个人需依法缴纳的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后)也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度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人民币2480元)。
02
与员工沟通采取员工休事假的方式。在员工休事假期间,除非企业的规章制度有特殊规定,否则企业可不必向员工支付薪资。但是,在员工休事假期间,企业仍然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假申请需由员工个人向企业提出申请。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若员工不愿意向企业提出事假申请,企业不可强制员工提出该等申请。
03
对于已安排休各类假期后仍无需安排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与其协商参考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的标准来支付薪资,即停工停产时限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上海市的规定是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此前几项措施一样,参考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的标准支付薪资,会影响员工的短期利益,因此,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实施上述安排的必要前提。
二、企业中长期的用工安排
受疫情影响,若前述短期措施尚不能解决企业严峻的用工成本或企业对疫情影响的持续时间、程度比较悲观,甚至有些企业可能面临停产的情况,那么企业可考虑采用以下用工安排以解决企业中长期的用工困境:
01
企业可就特定岗位及员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以半年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在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内,企业安排员工在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只要该员工在整个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未超过法定标准,企业就无需按照加班费用标准来支付加班费用了。若前述申请获批,企业即可削峰填谷,将在疫情期间积攒的员工工时额度,调剂投入疫情结束后的生产运营,且企业在人力成本方面的开支不会大幅增加。需强调的是,即使采用了综合工时制的方法来调配员工的劳动工时,企业依然需要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正常合理休息时间。此外,若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仍需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报酬。
02
企业可就转岗成本不高、培训时间短的员工,与其他有临时用工需求的企业“共享用工”。这种“共享用工”模式中,企业可将员工临时性借出,由借用单位和借出单位签订员工借用协议,约定借用单位向借出单位支付这段期间的借用员工的用工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共享员工”的安排并未改变原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被借用员工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仍继续由借出单位支付和缴纳,若发生工伤也需由借出单位申报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议相关企业可就此约定补偿条款。
03
企业可有计划地临时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期限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需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只需发放生活费。不过,根据目前上海市的司法实践,即使企业已实际停止运营,但未及时发出停工停产通知的,相应的停工停产期间仍可能会以停工停产通知发出的时间来确定其起算时点。此外,企业若采用停工停产方式,切不可变味成只针对个别员工的“停工”,否则这可能会对停工停产通知的效力提出挑战。
04
若受疫情影响致使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虽不足20人但已经占企业10%以上总人数的,企业可考虑采用经济性裁员。企业采用经济性裁员,可合法裁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员工以外的任何员工,但需给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若企业启动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企业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也不得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三、企业可关注并争取享受优惠政策
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我们建议企业积极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沟通以获得相关优惠待遇。目前,上海市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可享有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01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上海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02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2020年起将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03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上海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04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05
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另外,我们注意到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具体政策是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上述优惠措施的具体操作方法,企业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并参照适用。
鉴于目前疫情控制的复杂性以及疫情后续影响的持续性,政府可能会在以后推出更多的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稳定就业等政策,因此,我们坚信上海乃至全国的企业一定能够打赢这场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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