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人工智能(AI)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公众意见报告”[1] 。该报告是对USPTO于2019年8月27日以及10月30日向公众发布的AI知识产权保护问卷所收集到的公众意见的总结和汇报。USPTO问卷发出之时,世界各地法律界也正在对AI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全面研究,因此该问卷引起广泛关注。
USPTO的该报告收集了来自于世界各地的专利局、产业界、学术界、各法律协会等的近百个组织或者创新主体的意见,涉及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知识产权执法等方面,基本上反映了当前全球各界人士对于AI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本文旨在对该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和总结,以飨读者。
一、关于AI的一般问题的公众意见
该报告显示,许多公众意见认为AI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认确切的定义;并且由于对AI的理解太广泛,有些意见认为法律制定者在制定针对AI的知识产权规则的时候,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
尽管未对AI给出确切的定义,绝大数公众意见认为,目前的AI还处于“狭义”AI阶段,即,“狭义AI系统”是指在已有领域中执行具体的任务(例如,图像识别、翻译等)。主流意见还认为 ”通用人工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 (AGI))”—类似于人类思维甚至超越人类思维的智能—目前仅仅是理论概念也许在将来会出现。
由于 “通用人工智能”时代并未到来,因此绝大数公众意见认为如果没有人的参与当前的AI将没有创造力。所以,目前技术状态下,应认识到人类依然是AI操作的主导者,该认识也将是在评估当前的知识产权法是否需要适应AI技术发展而进行改变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二、关于AI的专利方面的公众意见
绝大数公众意见同意,AI发明本质上仍然是计算机实施发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s (CII))的一个分支。因此,当前的USPTO指南,尤其是关于专利保护客体以及充分公开的规定,完全可以用于评价AI发明专利申请。然而,一些意见强调某些AI发明可能很难进行实用化(即,教导公众实施AI发明),因此在满足35 U.SC § 112(a)方面可能存在风险;并且建议USPTO对于该法律问题进行继续研究。
很多公众意见同意,无处不在的AI将影响专利局和法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的判断标准,该标准将直接影响是否应对一项发明授予专利权。
尽管没有详细评述AI对于现有技术(专利申请提交之时的已经公开的技术)的影响,但有些意见建议USPTO对于现有技术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继续研究,包括如何看待AI辅助检索出的海量现有技术以及随之而来的从中找到相关现有技术的困难。
三、关于AI的其他IP方面的公众意见
大多数公众意见认为,当前的IP法律,包括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数据保护,均已经能够涵盖和处理AI方面的法律问题。但是,也有很多人同意,IP法律不能覆盖的那些空白可以利用当前的商法理论(例如,合同法)予以填补。
在商标领域,多数公众意见同意AI技术将有利于商标申请的审理。
在著作权方面,多数公众意见表达了使用享有著作权的材料“训练”AI可能侵犯著作权法意义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大多数意见认为,当前的合理使用规定是很灵活的规定,不需要修改也能够在AI场景中适用。
在商业秘密和数据保护方面,公众意见涉及的维度非常广泛,涉及到偏见、透明度、隐私等;并且在AI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在数据权利的IP方面进行特别设置,提出了各种见解。
四、结语
展望未来,USPTO将利用此次调研结果,进一步考虑完善相关法律和采取相关措施,以适应AI发展带来的新需求。例如,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为产业界提供进一步的指导、以及对审查员对新技术进行培训等。近些年,AI以意想不到的速度渗透到产业界的方方面面,由此对于法律方面的新需求也变得更为迫切。近些年世界各主要地区的专利局均在AI发明的法律保护方面进行积极研究和制定相关规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在2019年初修改了审查指南相关章节,以适应广大创新主体的需求。
但是,世界各国在AI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方面,仍有较大不同;并且法律的变化也比较快。创新主体及时跟进目标国家的法律进展,将有利于顺利在这些国家获得有效专利。
[1]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USPTOAI-Report2020-10-07.pdf.
USPTO关于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现状调查报告新鲜出炉
作者:吴丽丽 魏小薇 姜浩然 赵艳丽 张俊双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2020年10月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人工智能(AI)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公众意见报告”[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