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6日,唐波虎至秋香中学工作,担任高中语文教师一职。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试用期期限为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试用期内工资为5500元/月。唐波虎在入职秋香中学前未从事过教师工作。
2021年1月28日,唐波虎向秋香中学递交了离职申请,于2021年2月18日办理了退工手续。
此后,唐波虎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秋香中学支付2021年2月工资1655.17元、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学年第一学期课时工资30000元、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7193.10元、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87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秋香中学支付唐波虎2021年2月工资差额1655.17元、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第一学期奖金28000元,驳回唐波虎其他仲裁请求。唐波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十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须有一年的试用期”。本案秋香中学属全日制民办普通中学,唐波虎在秋香中学处任职教师工作,且属初次任教,秋香中学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给予唐波虎1年试用期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对唐波虎主张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秋香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唐波虎2021年2月工资1655.17元、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第一学期奖金30000元。
唐波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第一,秋香中学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试用期期限为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且唐波虎在试用期转正前后有1400元工资待遇差额,显属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行为,秋香中学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唐波虎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转正前后的工资待遇差额和赔偿金。第二,本案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律劳动合同法,即使考虑行业特点,本案也应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而上述法律并无民办学校可以约定1年试用期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教师法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本案不应适用教师法,更不该径行适用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第三,一审法院仅判决秋香中学支付2021年2月工资和第一学期奖金,对唐波虎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未依法裁判,遗漏唐波虎的诉讼请求。第四,一审法院超审限审结本案,违反法定程序。
秋香中学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未违反法定程序,同意一审判决。
2022年9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2022)苏XX民终2770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须有一年的试用期。秋香中学依据上述规定与唐波虎约定其首次任教时的试用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制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于唐波虎主张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唐波虎主张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的超审限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其据此主张发回重审,依据不足。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用期1年合法! 两审法院都认定《劳动合同法》不适用本案!
作者:劳动法行天下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2020年8月16日,唐波虎至秋香中学工作,担任高中语文教师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