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危与机(下)

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疫情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危与机(上)》着重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综合影响分析,同时还深入剖析了疫情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挑战,本篇将会着重分析走出去的机遇,并给出相应的策略建议

《疫情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危与机(上)》着重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综合影响分析,同时还深入剖析了疫情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挑战,本篇将会着重分析走出去的机遇,并给出相应的策略建议。
01 疫情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孕育的机遇
(一)疫情未改变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自身优势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额位居全球前列,企业投资分布广泛,与东道国实现了互利共赢。2020年1月,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37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在整体投资额下降的同时,对“一带一路”沿线47个国家的投资同比增长了19.5%。
企业投资主要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和采矿业等领域。制造业是中国企业面向不少发展中经济体的重点投资领域,其既是中国制造全球竞争优势的体现,又符合东道国推动制造业发展、创造就业并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的诉求。对租赁、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的投资,与中国国际贸易的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中国消费者需求持续扩容升级的大背景下,这些领域有着旺盛的活力。即便是对采矿业的投资,也是基于企业把握经济发展机遇、看好能矿产业投资未来价值的判断。新冠肺炎疫情并不会对上述投资行业领域的基本条件产生根本性影响,也不会改变投资合作双方的意愿。
近些年来,工程项目的人员本地化程度越来越高。对自中国入境人员的限制,并不会因劳动力不足对在建工程项目进度造成较大影响。即便疫情发展和蔓延态势日益严峻,工程项目实施场所相对较为封闭,若措施得当风险相对可控。同时也应该看到,投资活动对前期的商务考察、商务谈判和经营管理等人员跨境流动的依赖性依旧较高,对人员跨境流动的限制措施确实会造成相关投资活动周期延长,甚至难以完成。
但是,在疫情全球扩散的背景下,各国潜在投资者同样面临类似约束和制约,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优势并未因限制措施而会被明显减弱。
(二)政府指导与帮扶政策提高“走出去”企业难关通过能力
商务部办公厅在2月份就发布了有关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安排,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从本地区和走出去企业实际出发,加强疫情对走出去相关影响分析研判,迅速行动,重点着眼于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抗风险能力,出台本地区帮扶政策和支持举措,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克服困难、渡过难关。
(三)实现企业管理和商业模式“互联网+”与数字化转型
将国内电商平台、线上营销商业模式等成熟实践运用于东道国和地区业务中,挖掘市场潜力,探寻发展空间,加强同东道国政府、企业在“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使之成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紧抓中国产业链全球替代以及逆市布局良机
当前很多行业都面临着全球产业链断供的问题,中国已在全世界范围内抢占先机复产复工,具备产能优势,在境外疫情形势仍为严峻的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应紧紧抓住中国的产业链全球替代机会,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考量在市场震荡或低迷盘整时,以更低价格买入优质标的,即实现逆市布局,提升综合竞争力。
02 防疫时期及后疫情时期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策略建议
(一)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疫情带来的法律及商业风险
从目前情况来看,疫情在短期并不会结束,对于不同类型企业应做好相应准备。
对于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应排查在手订单,关注履约风险。建议全面梳理和评估在手订单,对于受到延期复工影响的可能延迟交付的订单,及时与买家沟通,说明相关情况,争取通过书面形式(邮件、补充协议、重签合同等)与买家延长交货期。对于受疫情影响确定无法履约的订单,建议及时与买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必要时取得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降低后期被买家反索赔风险。对于海外工程承包类企业应积极争取认定新冠病毒疫情为不可抗力。
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电商会、纺织商会、轻工商会、医保商会、食土商会和五矿商会均已开通关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申请服务。建议中国承包商及相关企业在确定因疫情可能延期履约时积极向有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认定书。在阻碍或可能阻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雇主发送不可抗力通知。
(二)及时掌握并严格遵守东道国(地区)防疫政策与管制措施
如了解所在国家地区海关检疫、签证、航空等管制信息,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开展经济活动,特殊时期做好本企业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一方面,应提前安排运输,关注物流风险。目前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交通暂时受阻,因此应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导致的迟出运。特别是贸易中采用L/C支付方式下,应密切关注最迟装船日期,必要时与买家协商修改最迟装船日,预留好充足的装船期,避免交单时产生不符点。同时,建议出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内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暂时封闭的,及时变更物流与仓储。
另一方面,梳理上游客户,关注供应链风险。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国内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评估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确认复工时间、发货安排等最新情况。对于上游供应较为紧张的情况,必要时制定国内供应商的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原材料供应安全。
(三)精准施策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
如受疫情影响,企业应及时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商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及法律服务机构介入,协力采取减损或补救措施,预防争端形成、维护商业伙伴关系。
对于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应重点敦促买方履约,关注收汇风险。如遇海外买家询问,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买家沟通,如实告知疫情现状及最新进展,打消买家疑虑。如遇海外买家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货物或者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应向买家明确指出此次WHO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对于海外工程承包类企业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根据1999版FIDIC通用条款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款,承包商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向业主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四)发挥自身优势、加速海外业务变革
近年来,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关注,发展空间巨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内和更广泛地区都有着巨大需求。中国企业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从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基础设施建设到相关服务,已经逐渐形成了完备的产业链发展和保障能力。通过“走出去”加强国际合作和网络建设,中国企业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尚未形成普适的规则,而且在软硬件环境和市场定位上都还在不断调整和发展。与有着不同发展基础、目标和市场的东道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开展合作,中国企业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为双方互利共赢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五)展现海外社会责任和担当,塑造中国企业优质品牌与价值形象
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中国形象,中国企业在后疫情期要有责任和担当,也需要对可能的误解和不信任做好准备,提高沟通能力,通过换位思考寻找继续合作的可能模式。企业应尽量争取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通过善意合作帮助东道国合作伙伴解决困难,争取更多的信任。
“走出去”企业应对海外发出中国声音,做好正面宣传,其对东道国地区文化背景、媒体舆情等较为了解,在积极为海外抗疫提供物质援助的同时,还应积极宣传中国疫情防控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传播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的成功经验,赢得当地民众的信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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