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沿海和内河船舶上的船员是水运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等陆续出台和发布了系列涉及到船员劳动合同履行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传染性强、影响面大、持续时间长,其对船员劳动合同的履行势必造成相应的影响,我们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试针对如下问题作出分析。
一、关于船员工资支付问题
1、船员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或密切接触被隔离的,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法规,对于船员因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在隔离观察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仍需正常支付其工资。
2、船员如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对于船员已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需要治疗的,船东公司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向该船员支付工资报酬在各地规定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正常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例如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中就明确规定了职工在隔离观察期和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内均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其二,执行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职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在治疗期内可以享受医疗期政策。如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3、受疫情影响,船东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能否迟延发放船员工资?
根据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此次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的政策,这是企业在春节假期前不能预见的,无法要求企业提前支付。如果企业确因延长假期导致无法在工资支付日及时支付工资的,并不能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另外,考虑到船员(特别是海船高级船员)工资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若船东或者船员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导致经济困难,可以与船员进行协商,延期支付。
二、关于船员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
1、待派船员无法上船,船员用人单位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港口及主管部门均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控制船员的流动,致使大量待派船员无法上船,导致其与船员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但此种情形对于船员而言应该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船员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待派船员的合同,仍应向待派船员们发放一定的工资。
根据《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2、合同期满或在船上工作超过约定期间,但暂时无法下船,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继续顺延?
自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管理后,国内港口及各主管部门相继加强了管控,原则上已停止办理船员的更换,因此在船员协议期满,更换船员受到限制的情形下,船员用人单位应在征得船员本人的书面同意后,双方另行补充展期协议,明确船员劳动报酬的标准并附上带薪年假延续计算和遣返权利延后的相关条款。
三、关于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问题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和第十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浙江高院《关于规范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五款等相关规定,我们归纳总结出船员在以下情形中可以或者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一是船员在船期间直接参与了疫情的防控救治工作或因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参加工作的,此种情况属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其二是船员作为志愿者承担了向疫区运送或协助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的,此时船员属于因支援防疫防控而被感染,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规定,可以视同为工伤。
因此,船员在工作期间被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不一定构成工伤,但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我国《船员条例》对船员职业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因此,即使船员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并不能依法认定为工伤,但是只要船员是在工作期间感染的,原则上应当由船东负责对其进行医疗救治,无须船员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四、关于船东公司/船员用工单位社保费用缴纳问题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全国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大型企业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对于船员用人单位而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对于交通运输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总得来说,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减免针对的是单位缴费部分,对于个人部分不减免,企业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而对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企业,是采取退费还是抵扣的方式,目前仍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从操作上来讲采用抵扣的方式概率可能会大一些,究竟如何处理需等待各地政府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关于船舶防疫及船员保护措施的建议
2020年2月20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征求《船舶新冠肺炎防控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0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正式发布《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1.0)》的通告,参照上述文件的内容,我们建议船东或者船员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疫措施:
1、建立船舶疫情防控制度
(1)成立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组,疫情防控工作组由船长担任组长,轮机长担任副组长;
(2)建立疫情排查制度,排查2020年1月1日后上船的所有船员和乘客,对疫情排查工作和日常防控工作进行记录;
(3)建立疫情防护培训制度,及时向船上提供相关疫情防护的知识培训资料,组织大家集中学习培训,增强人员的防疫意识。
2、落实船舶防控措施
(1)确保船舶防疫物资供应充足,及时为在船人员配备防护口罩、眼镜、手套等必要防护用品,在公共场所、厨房、生活区场所等区域应放置洗手液、消毒液等;
(2)做好全船人员体温监测,由专人负责对在船船员和乘客进行体温测量,一旦发现船员有发热、咳嗽等类似症状,及时进行报告;
(3)加强船舶梯口管控,减少人员流动。船舶靠泊作业期间,梯口值班人员应当严格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及防护服,严格检查所有登轮人员证件,无关人员一律禁止登轮。疫情期间尽量减少船岸人员的交流活动,如非必要,禁止登轮参观访问和家属探望。
3、加强船员个人防护
(1)做好防护措施。船员应当正确佩戴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尤其在靠泊期间如需进行装、卸货等必要操作应严格全程佩戴口罩、手套和安全帽,在岸工作期间应与他人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尽量避免接触野生动物等;
(2)注意个人卫生与清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通风、勤洗手、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胳膊肘弯处捂住口鼻,防止飞沫喷溅,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箱内。
4、发现疑似疫情病例及时救治和报告
(1)在航期间,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对病员实施隔离,防止船内人员交叉感染,及时向离岸最近的疫情防控部门请求远程医疗救助,接受远程医疗指导,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2)靠泊期间, 应立即对病员实施隔离,第一时间联系当地代理或公司代表协助安排病员离船就诊,并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5、重视船员心理健康
受疫情影响,许多船舶的正常换班被中止,导致船员不能上岸休假,加之船舶属于相对密闭的空间,活动区域有限,长时间呆在船舱内的船员难免会产生不良情绪。一方面应当确保船员睡眠时间充足,呼吁船员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另一方面要及时向船员通报疫情的最新情况,鼓励大家保持健康愉悦的心态。对于出现心理问题的船员,应当提供专业心理咨询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和调节工作。
浅析疫情对国内船员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作者:韩葳萍 高洁来源:星瀚微法苑

国内水路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沿海和内河船舶上的船员是水运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