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因胁迫结婚,可诉请撤销婚姻”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胁迫结婚,可诉请撤销婚姻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胁迫结婚,可诉请撤销婚姻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解析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两性结合。
胁迫,是指胁迫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胁迫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构成婚姻胁迫,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至于受胁迫者,则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为人须有胁迫的故意,是通过自己的威胁而使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3)行为人须实施胁迫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4)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除斥期间为一年,申请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时间的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新规定更有利于对被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的保护力度。
案例分析
2019年3月,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接触后,王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但李某坚决不同意,并采取多种方式胁迫王某与他结婚。今年1月18日,王某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不久,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庭审过程中,李某承认胁迫王某登记结婚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主观上不同意登记结婚,李某以对王某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愿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的行为构成胁迫。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故受胁迫方王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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